平庄能源:2016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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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平庄能源 公告编号: 2016-012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3年4月16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上市公司与关

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节规定重新履

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的规定,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

庄能源”,或“本公司”或“公司”)与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平庄煤业”)重新签订了《综合服务协议》、《设备租赁协议》、《物资采

购协议》、《煤炭代销协议》,合同约定期限均为3年。因此,公司于2016年4月16

日,与平庄煤业重新签订了上述四个协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公司对2016年度与平庄煤业

关联交易金额进行了预计,预计本公司向关联方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37,000万

元,预计本公司向关联方采购产品和接受劳务13,000万元。

2015年公司向关联方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33,723.89万元,本公司向关联方

采购产品和接受劳务12,795.64万元。

2.与中国国电下属企业的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针对当前煤炭市场的激烈竞争,市场开发难度大的实际,为保证公司煤炭正

常生产及销售,近日,本公司分别与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热电厂、国电滦河热电有限公司、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

国电蓬莱发电有限公司、国电镇江燃料有限公司、常州国电常发能源有限公司、

大连庄电晨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国电福州发电有限公司、国电泉州热电有限公

司、江苏苏龙能源有限公司签署了《2016年煤炭买卖合同》,总计煤炭销售合同

量为860万吨(其中,平庄能源合同量为140万吨,占比销售合同总量为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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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均为代平庄煤业销售部分),与2015年相比增加了124万吨。

2016年,面对全国煤炭市场煤炭滞销、价格下跌、货款回收困难、企业亏损

增加的形势,通过与关联方签署煤炭买卖合同,保证公司了煤炭销量,提高公司

的边际收益,公司可均衡组织生产。供需双方经深入探讨,预计年内煤炭市场价

格仍波动较大,年初难以确定全年交易合同价格,因此协议中交易价格并未明确

签订。为保证供需双方利益,确定了当期煤炭销售价格的市场化确定原则。此关

联交易对保证公司正常组织生产具有重大意义。因关联交易中83.72%为代控股股

东销售,公司按销售量定额收取煤炭代销费,对公司的独立性无影响。

2015年,公司与中国国电下属企业关于煤炭销售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

21,045.68万元。

3.与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是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为加强集团公司

系统的物资管理,发挥集团整体优势,提高集团公司的整体效益而设立的专业化

公司,经授权行使集团公司物资管理经营职能。平庄能源为规范招标采购活动,

有效降低采购成本,加强与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合作。

公司结合实际,预计2016年,委托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招

标方式采购设备、大宗材料等货物不超过5,000万元,交易金额约占我公司同类

物资采购金额的12%。

2015年委托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招标方式采购设备、大宗

材料等货物4,754.15万元,交易金额约占我公司同类物资采购金额的11.22%。

4. 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

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节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

义务”的规定,公司于2016年4月16日,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

司”)重新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公司对2016年度与财务公司

的关联交易金额进行了预计。预计公司在财务公司结算账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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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公司通过财务公司资金业务平台,在公司资金周转出现临

时困难时,可随时利用财务公司对本公司的1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在不高于其他

商业银行贷款条件下及时取得贷款。

在财务公司的银行存款余额,截止2015年期末为176,550.36万元,2015年获

取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为2,805.35万元。

5. 为提高公司效益,实现人员分流,公司在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察哈素煤矿承包了工程建设项目。近期,公司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签

订了《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察哈素煤矿31采区部分生产项目合同》。合

同总价款为4,542万元。

2015年,公司在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开展劳务承包工程,发生关联

交易金额为2,331.96万元。

6.平庄煤业持有本公司61.42%股份,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与国电下属

企业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热电厂、

国电滦河热电有限公司、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国电蓬莱发电有限公司、国电

镇江燃料有限公司、常州国电常发能源有限公司、大连庄电晨龙国际贸易有限公

司、国电福州发电有限公司、国电泉州热电有限公司、江苏苏龙能源有限公司、

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和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

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本次交易构成了本公司的关联交

易。

7. 2016年4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对上述关联交易

进行了审议,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张志先生、杨向斌先生、赵宏先生、

杜忠贵先生进行了回避,由非关联董事沈玉志先生、于海纯先生、陈守忠先生进

行表决,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以上议案通过。

8.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

意见。

9.本次所有交易属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本次交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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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6.23%,需要股东大会审议,平庄煤业在

股东大会上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关联方基本情况

(1)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

法定代表人:祝文东

注册资本:2354192648 元

成立时间:2000 年 7 月 10 日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

2,995,549.80 万 元 , 净 资 产 1,223,694.13 万 元 , 2015 年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668,244.63 万元,净利润 -142,520.69 万元。

截止 2016 年 3 月 31 日,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

2,945,290.18 万元,净资产 1,205,523.81 万元,2016 年 1-3 月实现营业收入

146,594.84 万元,净利润 -31,566.21 万元。

(2)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云杉路

法定代表人:李作书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拾肆亿柒仟伍佰捌拾万元

经营范围:火力发电、销售;粉煤灰开发、利用及发电有关的经营范围。

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身是元宝山发电厂,始建于 1974 年,现役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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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机组总装机容量 180 万千瓦。2014 年 4 月 21 日,公司划归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2015 年 5 月 14 日,公司划归国电内蒙古电力有限公司管理。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 511,910.29 万元,

净资产 21,555.77 万元,2015 年实现营业收入 179,968.80 万元,净利润 131.71

万元。

截止 2016 年 3 月 31 日,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 515,637.17 万元,

净资产 13,981.15 万元,2016 年 1-3 月实现营业收入 28,305.74 万元,净利润

-7,574.62 万元。

(3)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热电厂

类 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营业场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路 4 号

负责人:周国强

经营范围:电力、热力生产销售;粉煤灰销售:水处理及销售。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热电厂(以下简称“大开厂”)始建

于 1990 年,原装机容量为 14.4 万千瓦,现装机容量为 70 万千瓦,由两台 350MW

国产超临界燃煤供热机组构成。目前是大连开发区唯一的以供热为主、热电联产

的燃煤电厂。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热电厂总

资产 268,786.16 万元, 2015 年实现营业收入 108,456.79 万元,净利润

14,831.06 万元。

截止 2016 年 3 月 31 日,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热电厂总资

产 264,444.88 万元,2016 年 1-3 月实现营业收入 33,131.06 万元,净利润

9,251.94 万元。

(4)国电滦河热电有限公司

住 所:承德双滦区滦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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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富锁

注册资本:贰亿肆仟捌佰贰拾捌万元整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电力(热力)的生产和销售;电力(热力)设备检修维护服务(不

含特种设备);粉煤灰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会务办公服务;经济信息咨询服务。

国电滦河热电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承德市区西南 20 公里的滦河镇,处京津

唐电网东北部末端,现隶属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是承德地区容量最大的火力发

电厂,也是承德地区主要的电源供应点和热源供应点。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国电滦河热电有限公司总资产 115,381.21 万元,

净资产 26,751.49 万元,2015 年实现营业收入 50,545.46 万元,净利润 3,166.02

万元。

截止 2016 年 3 月 31 日,国电滦河热电有限公司总资产 117,836.70 万元,

净资产 29,707.46 万元,2016 年 1-3 月实现营业收入 16,236.52 万元,净利润

2,955.97 万元。

(5)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承德双滦区滦河镇滦河电厂院内(游泳馆二楼)

法定代表人:杨富锁

注册资本:伍亿零陆佰肆拾玖万元整

经营范围:火力发电、供热服务;电力设备检修维护服务;机械设备租赁;

会计事务咨询;会务办公服务;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

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承德市区西南 20 公里的滦河镇,处京津

唐电网东北部末端,现隶属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与国电滦河发电厂、国电滦河

发电厂使用“一套人员,三块牌子”的管理模式,是承德地区容量最大的火力发

电厂,也是承德地区主要的电源供应点和热源供应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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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总资产 176,943.66 万元,

净资产 65,618.21 万元,2015 年实现营业收入 108,586.24 万元,净利润

11,889.98 万元。

截止 2016 年 3 月 31 日,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总资产 176,649.90 万元,

净资产 73,971.52 万元,2016 年 1-3 月实现营业收入 32,998.45 万元,净利润

8,353.31 万元。

(6)国电蓬莱发电有限公司

机构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山东省蓬莱市北沟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胡学东

注册资本:伍亿零肆佰万元整

经营范围:火力发电及相关产品的开发(需凭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国电蓬莱发电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蓬莱市北沟镇渤海之滨,距市区 18 公里,

是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下属控股公司,现有装机为两台 330MW 亚临界发电、供热两

用机组。两台机组分别于 2012 年、2013 年获得中电联“金牌”机组称号,公司

先后荣获“中国美丽电厂”、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国

电山东电力有限公司先进集体及“A”级企业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四星级企业”

等荣誉称号。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国电蓬莱发电有限公司总资产 148,708.26 万元,

净资产 78,855.45 万元,2015 年实现营业收入 127,230.46 万元,净利润

24,433.51 万元。

截止 2016 年 3 月 31 日,国电蓬莱发电有限公司总资产 149,862.44 万元,

净资产 82,400.17 万元,2016 年 1-3 月实现营业收入 26,961.22 万元,净利润

3,544.72 万元。

(7)国电镇江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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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 所:镇江新区大港兴港西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邵家林

注册资本:1000 万元整

经营范围:煤炭批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

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国电镇江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坐落在江苏省镇江市,是谏壁公司投资设立的一

人有限公司。谏壁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谏壁公司以其全郜

资产对燃料公司的偾务承担责任.燃料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下,依怯

照章纳税、自主经曹,自负盈亏。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国电镇江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总资产 5,750.42 万元,

净资产 5,688.00 万元,2015 年实现营业收入 94,368.15 万元,净利润 525.04

万元。

截止 2016 年 3 月 31 日,国电镇江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总资产 13,026.83 万元,

净资产 5,730.24 万元,2016 年 1-3 月实现营业收入 14,214.47 万元,净利润

42.24 万元。

(8)常州国电常发能源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 所: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江花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

注册资本:2000 万元整

经营范围:煤炭批发;焦炭、金属材料、润滑油、化工原料(除危险品)的

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

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设备租赁。

常州国电常发能源有限公司位于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企业注册资本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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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主要经营煤炭批发;焦炭、金属材料、润滑油、化工原料(除危险品)的

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

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设备租赁。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常州国电常发能源有限公司总资产 21,768.03 万

元,净资产-7,249.80 万元,2015 年实现营业收入 144,437.58 万元,净利润

87.72 万元。

截止 2016 年 3 月 31 日,常州国电常发能源有限公司总资产 33,671.20 万元,

净资产-7,223.57 万元,2016 年 1-3 月实现营业收入 28,501.33 万元,净利润

26.23 万元。

(9)大连国电晨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 所:庄河市黑岛镇冷家村

法定代表人:吴芳

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

实收资本:伍佰万元整

经营范围:煤炭、化工产品(不含专项审批)、机电设备(不含小轿车)销

售,国内一般贸易、货物进出口(进口分销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社会经济咨询(不含专项审

批)。

大连国电晨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龙公司”)为国电电力大连

庄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 晨龙公司拥有面积为 17500m2 的储煤场地,

储煤能力可达 30 万吨。公司拥有专业组织机构及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设备及化

验人员。具备运转大宗煤炭交易的能力。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大连国电晨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资产 474.95

万元,净资产 467.95 万元,2015 年实现净利润 -9.07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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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 2016 年 3 月 31 日,大连国电晨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资产 472.63 万

元,净资产 465.63 万元,2016 年 1-3 月实现净利润-2.33 万元。

(10)国电福州发电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福州市江阴镇口岸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达彪

注册资本:玖亿叁仟捌佰玖拾玖万玖仟柒佰陆拾伍圆玖角陆分

经营范围: 火力发电及相关产品的开发;煤炭销售;货物装卸及仓储服务;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和技术除外。

国电福州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成立于 2004 年 4 月 8 日,

由国电福建电力有限公司、北京福润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按 54.75%、45.25%

的股权出资,投资 54.2 亿元人民币,总占地 1100 亩。一期 2×600MW 超临界全

烟气脱硫脱硝燃煤机组于 2007 年下半年投产,配套建有十万吨级卸煤码头,脱

硫、脱硝设施均满足环保要求,是福建省确定的江阴工业集中区集中供热热源点。

目前公司年发电量可超 60 亿千瓦时,年产值逾 20 亿元人民币,年上缴税费逾 2

亿元。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国电福州发电有限公司总资产 334,180.47 万元,

净资产 113,262.33 万元,2015 年实现营业收入 163,388.83 万元,净利润

10,933.39 万元。

截止 2016 年 3 月 31 日,国电福州发电有限公司总资产 327,432.42 万元,

净资产 115,564.40 万元,2016 年 1-3 月实现营业收入 28,067.54 万元,净利润

2,302.07 万元。

(11)国电泉州热电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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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柯厝村

法定代表人:李达彪

注册资本:壹拾伍亿叁仟肆佰零肆万捌仟元整

经营范围:供热、火力发电及相关产品的开发和生产经营;从事港区内的货

物(煤炭)装卸、仓储业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

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国电泉州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公司”)由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控股

的有限责任公司,为新型燃煤火力发电厂。泉州公司位于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境

内,西南距泉州市老市区约 55km,距惠安县城约 25km,东北距莆田市约 26km。

泉州公司地处福建省泉州市泉港石化工业区热负荷中心地区,是泉港石化工业区

唯一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热源点。泉州公司一期工程建设两台 300MW 燃煤发电机

组,同步建设除尘、脱硫等环保设施。一期两台机组分别于 2005 年 11 月和 2006

年 4 月投产,二期工程建设两台 670MW 超临界燃煤机组,同步建设烟气脱硫、脱

销设施。二期两台机组分别于 2011 年 12 月和 2012 年 4 月投产。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国电泉州热电有限公司总资产 516,606.81 万元,

净资产 208,172.10 万元,2015 年实现营业收入 305,747.83 万元,净利润

44,992.25 万元。

截止 2016 年 3 月 31 日,国电泉州热电有限公司总资产 517,144.34 万元,

净资产 213,053.97 万元,2016 年 1-3 月实现营业收入 53,807.73 万元,净利润

4,881.86 万元。

(12)江苏苏龙能源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 所:江阴市临港新城滨江西路 2 号 7 幢 603 室

法定代表人:金亚洪

注册资本:2000 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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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煤炭的批发;电力设备维修;电力技术咨询服务;提供劳务服务;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

商品和技术除外。

江苏苏龙能源有限公司是国电江阴苏龙热电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阴苏

龙热电有限公司,是中国国电集团控股的中外合资混合所有制企业,于 1993 年

12 月 28 日注册成立。公司连续多年荣获“江苏省文明单位”、“无锡市外商投

资企业和谐发展奖”、“无锡市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先进集体”、“江阴市

十佳外商投资企业”、“国电集团公司特级奖状”、“国电集团绩效贡献特别奖”

等殊荣,2009 年、2013 年更是被国资委、人保部授予“中央企业先进集体”荣

誉称号。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江苏苏龙能源有限公司总资产 119,116 万元,净

资产 5,313 万元,2015 年实现营业收入 243,757 万元,净利润 2,200 万元。

截止 2016 年 3 月 31 日,江苏苏龙能源有限公司总资产 79,420 万元,净资

产 5,634 万元,2016 年 1-3 月实现营业收入 71,189 万元,净利润 320 万元。

(13)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 10 号 A109 室

法定代表人:韩方运

注册资本:人民币肆亿伍仟万元整

实收资本:人民币肆亿伍仟万元整

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机械电子设备、成套电力设备的销售;电力设备、

设施和工程设备的成套服务;电力、交通、能源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利用;与

上述业务相关的信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进出口业务;电力设备的制造;货

物仓储;实业投资与咨询;酒店投资与管理;旅游业服务。

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所属专业性公司。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10 月,前身为国电物资有限公司(2003 年 5 月)。现拥有七家控股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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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七家分支公司、一家参股公司。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 922,898.50 万元,

净资产 94,495.10 万元,2015 年实现营业收入 791,611.51 万元,净利润

2,779.80 万元。

截止 2016 年 3 月 31 日,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 881,245.71 万元,

净资产 99,425.11 万元,2016 年 1-3 月实现营业收入 143,983.89 万元,净利润

4,930.01 万元。

(14)国电财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城门北大街 6-9 号 10-11 层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栾宝兴

注册资本:人民币 505000 万元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

证及相关咨询、代理业务;(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三)经批

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

贷款及委托投资;(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七)办理成员单位之

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十)从事同业拆借;(十一)经批准发

行财务公司债券;(十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十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

投资;(十四)有价证券投资。一般经营项目:(无)。

公司简介: 国电财务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

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股东依次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电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电大渡河流域水电

开发有限公司,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国电科技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国电燃料有限公司,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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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国电山东电力有限公司。

国电财务有限公司承担加强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任

务,为集团公司提供资金结算、存款、票据、信贷、同业信贷资产转让、同业拆

借、企业债券承销、财务顾问等金融服务。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国电财务有限公司总资产 3,019,428.79 万元,净

资 产 671,150.39 万 元 , 2015 年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130,946.43 万 元 , 净 利 润

67,946.05 万元。

截止 2016 年 3 月 31 日,国电财务有限公司总资产 3,086,193.49 万元,净

资产 684,604.15 万元,2016 年 1-3 月实现营业收入 25,311.90 万元,净利润

14,019.53 万元。

(15)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伊旗阿镇可汗路南

法定代表人:米树华

注册资本:人民币肆拾壹亿叁仟肆佰陆拾万元

经营范围:主营电力、热力以及与发电有关的中水、石膏、粉煤灰相关产品

的生产等;煤炭销售;工程煤销售;兼营相关产品的开发、生产与销售。

2005 年 11 月,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河北省建设投资集团公司按 50%:50%

比例共同出资注册成立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全面负责开发、建设、运

营布连察哈素和长滩刘三圪旦两个煤电一体化项目。2007 年 5 月,国电集团将

其持有的国电建投公司 50%股权转让给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已建成

布连电厂 2×660MW 超超临界燃煤空冷机组和年产 1000 万吨的察哈素煤矿及配套

洗煤厂。国电建投公司设有 10 个职能管理部门,以及布连电厂、察哈素煤矿和

察哈素选煤厂 3 个生产单位。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总资产 1,483,054.12

万元,净资产 509,034.84 万元,2015 年实现营业收入 317,481.32 万元,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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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 24,309.91 万元。

截止 2016 年 3 月 31 日,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总资产 1,465,803.56

万元,净资产 502,317.36 万元,2016 年 1-3 月实现营业收入 61,492.84 万元,

净利润-5,391.21 万元。

2.关联关系

(1) 平庄煤业是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 61.42%股份。

(2)国电下属企业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

连开发区热电厂、国电滦河热电有限公司、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国电蓬莱发

电有限公司、国电镇江燃料有限公司、常州国电常发能源有限公司、大连庄电晨

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国电福州发电有限公司、国电泉州热电有限公司、江苏苏

龙能源有限公司、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和国

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与本公司关联

关系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与平庄煤业日常关联交易

为落实平庄煤业出具的《关于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后

相关关联交易安排的承诺函》,平庄煤业将五个生产矿及煤炭销售公司、物资供

应公司、设备租赁站等经营性资产置入本公司。由于上述原因,本公司与平庄煤

业签订以下协议:

(1)煤炭代销协议

平庄煤业不再保留煤炭销售职能与机构,平庄煤业所属非上市公司煤矿生产

的煤炭委托本公司煤炭销售公司代为销售,非经本公司同意,平庄煤业不再自行

或委托他人代为销售,双方就该事项签订《煤炭代销协议》。

(2)综合服务协议

本公司不再设置水电、供暖、医疗、通讯、物业服务等部门,其生产经营及

生活所需上述服务由平庄煤业负责,本公司按双方约定支付相应费用,双方就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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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签订《综合服务协议》。

(3)物资采购协议

平庄煤业不再保留物资采购职能与机构,平庄煤业所属非上市公司煤炭生产

等所需物资委托本公司物资供应公司代为采购,双方就该事项签订《物资采购协

议》。

(4)设备租赁协议

平庄煤业不再保留设备租赁站与机构,平庄煤业所属非上市公司煤矿生产所

使用的部分设备在本公司设备租赁站租赁,双方就该事项签订《设备租赁协议》。

(5)预计与平庄煤业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关联交易事项 向关联方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 向关联方采购产品和接受劳务

综合服务 3000 13000

设备租赁 500

物资采购 20000

煤炭代销 12000

煤炭销售 1500

合计 37000 13000

2.与中国国电下属企业的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

近日,本公司分别与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开发区热电厂、国电滦河热电有限公司、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国电蓬莱

发电有限公司、国电镇江燃料有限公司、常州国电常发能源有限公司、大连庄电

晨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国电福州发电有限公司、国电泉州热电有限公司、江苏

苏龙能源有限公司签署了《2016年煤炭买卖合同》,总计煤炭销售合同量为860

万吨(其中,平庄能源合同量为140万吨,占比销售合同总量为16.28%,其余均

为代平庄煤业销售部分),与2015年相比增加了124万吨。

此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平庄能源与全

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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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结合实际,预计2016年,委托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招

标方式采购设备、大宗材料等货物不超过5,000万元,交易金额约占我公司同类

物资采购金额的12%。

2015年委托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招标方式采购设备、大宗

材料等货物4,754.15万元,交易金额约占我公司同类物资采购金额的11.22%。

4. 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公司 2016 年在财务公司结算账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 30 亿元人

民币。

5.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

为提高公司效益,实现减员分流,近期,公司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

司签订了《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察哈素煤矿 31 采区部分生产项目合

同》。公司承包了此部分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总价款为 4,542 万元。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1.与平庄煤业日常关联交易

双方发生的煤炭代销、物资采购、设备租赁、综合服务的关联交易均根据本

公司与平庄煤业签订的相关协议进行,双方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均遵循自愿、

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进行,并以货币资金方式按市场或协议价

格进行结算。

2.与中国国电下属企业的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

本项关联交易执行双方协商定价原则。

3.与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日常关联交易

与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发生的物资采购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并遵循

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以货币资金方式进行结算。

4.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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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财务公司的交易以市场化原则为定价依据,贷款利率不高于公司与无

关联第三方的贷款利率,存款利率不低于公司与无关联第三方的存款利率,遵循

主体独立、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交易。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统一颁布的存款利率执行。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

一颁布的存款利率执行。其他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不高于(或等于)国内其

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5.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向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

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向公司按照

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付款时间如遇国家

法定节假日则顺延。

五、与中国国电下属企业的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5 年以来,全国煤炭市场发生了重大变化,煤炭滞销、价格下跌、货款

回收困难,企业亏损面大幅增加,为确保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近日,本公司分别

与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热电厂、国

电滦河热电有限公司、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国电蓬莱发电有限公司、国电镇

江燃料有限公司、常州国电常发能源有限公司、大连庄电晨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国电福州发电有限公司、国电泉州热电有限公司、江苏苏龙能源有限公司签署了

《2016 年煤炭买卖合同》,对交易合同量及煤种、数量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

约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合同品种:混(末)煤。

2.合同数量:460 万吨。

3.供货时间:2015 年 12 月 25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4 日

4.交货方式及地点:皮带运输以矿方皮带出口交货;汽运由买方自提,矿

方汽车衡交货;铁路自备车,平煤运输公司元宝山电厂西站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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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数量和质量检验验收标准及方法:

(1)数量:汽运自提,数量以卖方汽车衡检斤结果为准;其他交货方式,

买卖双方联合检斤计算。

(2)质量:买卖双方联合检质。

6.煤炭价格

严格根据国家政策、市场价格或成本等,协商定价。

7.结算方式及期限

结算方式为银行汇款或银行汇票,每月 25 日前结清上月煤款;铁路运费、

专用线铁路运费及杂费由买方承担。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若协

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9.合同有效期及份数: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合同

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二)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热电厂

1.合同品种:褐煤。

2.合同数量:40 万吨。

3.供货时间: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4.交货方式及地点:卖方组织以铁路运输方式运至买方指定地点交货。托

运人:卖方;到站:金桥。

5.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买方检斤结果为结算依据。

(2)煤炭质量:煤炭质量以买方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装车检验结果

为复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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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煤炭价格

(1)结算价格=基本热值出矿价+质量调整价。

(2)基本热值出矿价按基本热值到厂价扣除运杂费后折合计算。

(3)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

7.结算方式及期限

(1)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发运次月结

清煤款。

(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 kcal/kg

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3)由买方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为准核算煤炭价格及货款,出具结算单据进

行结算;卖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煤款增值税发票;运费按卖方提供铁路运费发票和

专用线发票结算。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若协

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9.合同有效期及份数: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合同

正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三)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热电厂

1.合同品种:褐煤。

2.合同数量:10 万吨。

3.供货时间: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4.交货方式及地点:平仓交货;交货地点:卖方承担煤炭在装船港平仓前

的一切费用(含港建费)。

5.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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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装运港口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为准作为结算

数量依据,以卸货港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计量为校核。

(2)煤炭质量:由甲、乙双方认可的装运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

构按国家标准进行装船取样检验并出具装船检验报告,并以此化验结果作为双方

结算依据,以甲、乙双方认可的卸货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化验结果

作为校核。

6.煤炭价格

(1)结算价格=基本热值出矿价+质量调整价。

(2)离岸基本价锦州港、葫芦岛港、盘锦港参照锦州港平仓挂牌价执行,

其它港口参照交易港口神华集团相同质量商品煤的当期成交价执行。

(3)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

7.结算方式及期限

(1)甲乙双方以每一船为一批次进行结算。

(2)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买方收到卖

方提供的结算票据(增值税发票、装货港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与质量认证书等)之

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结清煤款。

(3)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 kcal/kg

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若协

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9.合同有效期及份数: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合同

正本一式拾份,甲方执柒份,乙方执叁份。

(四)国电滦河热电有限公司

1.合同品种:平煤井工矿褐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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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数量:20 万吨。

3.供货时间: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4.交货方式及地点:卖方组织以铁路运输方式运至买方指定地点交货。托

运人:卖方;到站:张百湾、双峰寺。

5.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买方检斤结果为结算依据。

(2)煤炭质量:煤炭质量以买方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装车检验结果

为复核依据。

6.煤炭价格

(1)结算价格=基本热值出矿价+质量调整价。

(2)基本热值出矿价按基本热值到厂价扣除运杂费后折合计算。

(3)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

7.结算方式及期限

(1)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发运次月结

清煤款。

(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 kcal/kg

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3)由买方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为准核算煤炭价格及货款,出具结算单据进

行结算;卖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煤款增值税发票;运费按卖方提供铁路运费发票和

专用线发票结算。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若协

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9.合同有效期及份数: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合同

22 / 37

正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五)国电滦河热电有限公司

1.合同品种:元宝山露天煤矿褐煤。

2.合同数量:40 万吨。

3.供货时间: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4.交货方式及地点:卖方组织以铁路运输方式运至买方指定地点交货。托

运人:卖方;到站:张百湾、双峰寺。

5.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买方检斤结果为结算依据。

(2)煤炭质量:煤炭质量以买方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装车检验结果

为复核依据。

6.煤炭价格

(1)结算价格=基本热值出矿价+质量调整价。

(2)基本热值出矿价按基本热值到厂价扣除运杂费后折合计算。

(3)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

7.结算方式及期限

(1)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发运次月结

清煤款。

(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 kcal/kg

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3)由买方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为准核算煤炭价格及货款,出具结算单据进

行结算;卖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煤款增值税发票;运费按卖方提供铁路运费发票和

专用线发票结算。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23 / 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若协

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9.合同有效期及份数: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合同

正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六)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

1.合同品种:平煤井工矿褐煤。

2.合同数量:20 万吨。

3.供货时间: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4.交货方式及地点:卖方组织以铁路运输方式运至买方指定地点交货。托

运人:卖方;到站:张百湾、双峰寺。

5.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买方检斤结果为结算依据。

(2)煤炭质量:煤炭质量以买方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装车检验结果

为复核依据。

6.煤炭价格

(1)结算价格=基本热值出矿价+质量调整价。

(2)基本热值出矿价按基本热值到厂价扣除运杂费后折合计算。

(3)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

7.结算方式及期限

(1)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发运次月结

清煤款。

(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 kcal/kg

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3)由买方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为准核算煤炭价格及货款,出具结算单据进

24 / 37

行结算;卖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煤款增值税发票;运费按卖方提供铁路运费发票和

专用线发票结算。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若协

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9.合同有效期及份数: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合同

正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六)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

1.合同品种:元宝山露天煤矿褐煤。

2.合同数量:40 万吨。

3.供货时间: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4.交货方式及地点:卖方组织以铁路运输方式运至买方指定地点交货。托

运人:卖方;到站:张百湾、双峰寺。

5.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买方检斤结果为结算依据。

(2)煤炭质量:煤炭质量以买方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装车检验结果

为复核依据。

6.煤炭价格

(1)结算价格=基本热值出矿价+质量调整价。

(2)基本热值出矿价按基本热值到厂价扣除运杂费后折合计算。

(3)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

7.结算方式及期限

(1)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发运次月结

清煤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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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 kcal/kg

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3)由买方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为准核算煤炭价格及货款,出具结算单据进

行结算;卖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煤款增值税发票;运费按卖方提供铁路运费发票和

专用线发票结算。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若协

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9.合同有效期及份数: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合同

正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七)国电蓬莱发电有限公司

1.合同品种:褐煤。

2.合同数量:30 万吨。

3.供货时间: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4.交货方式及地点:平仓交货;地点:北方港;卖方承担煤炭在装船港平

仓前的一切费用(含港建费)。

5.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装运港口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为准作为结算

数量依据,以卸货港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计量为校核。

(2)煤炭质量:由甲、乙双方认可的装运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

构按国家标准进行装船取样检验并出具装船检验报告,并以此化验结果作为双方

结算依据,以甲、乙双方认可的卸货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化验结果

作为校核。

6.煤炭价格

(1)结算价格=离岸基本价+质量调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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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离岸基本价锦州港、葫芦岛港、盘锦港参照锦州港平仓挂牌价执行,

其它港口参照交易港口神华集团相同质量商品煤的当期成交价执行。

(3)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

7.结算方式及期限

(1)甲乙双方以每一船为一批次进行结算。

(2)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买方收到卖

方提供的结算票据(增值税发票、装货港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与质量认证书等)之

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结清煤款。

(3)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 kcal/kg

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若协

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9.合同有效期及份数: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合同

正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八)国电镇江燃料有限公司

1.合同品种:褐煤。

2.合同数量:30 万吨。

3.供货时间: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4.交货方式及地点:平仓交货;地点:北方港;卖方承担煤炭在装船港平

仓前的一切费用(含港建费)。

5.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装运港口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为准作为结算

数量依据,以卸货港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计量为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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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煤炭质量:由甲、乙双方认可的装运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

构按国家标准进行装船取样检验并出具装船检验报告,并以此化验结果作为双方

结算依据,以甲、乙双方认可的卸货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化验结果

作为校核。

6.煤炭价格

(1)结算价格=离岸基本价+质量调整价。

(2)离岸基本价锦州港、葫芦岛港、盘锦港参照锦州港平仓挂牌价执行,

其它港口参照交易港口神华集团相同质量商品煤的当期成交价执行。

(3)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

7.结算方式及期限

(1)甲乙双方以每一船为一批次进行结算。

(2)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买方收到卖

方提供的结算票据(增值税发票、装货港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与质量认证书等)之

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结清煤款。

(3)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 kcal/kg

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若协

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9.合同有效期及份数: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合同

正本一式拾份,甲方执柒份,乙方执叁份。

(九)常州国电常发能源有限公司

1.合同品种:褐煤,质量以港口实物为准。

2.合同数量:10 万吨。元露原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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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货时间:根据船期确定交货时间。

4.交货方式:平仓交货;交货地点:锦州/葫芦岛港口。

5.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港口外理汽车衡检斤或水尺数量为准,数

量确认时买卖双方均应派工作人员到场,一方不参加不影响计量的进行和计量结

果的法律效力。

(2)质量检验:以买卖双方认可的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出具的

质量检验报告为准,并且以此报告单作为按质计价结算的依据。

6.煤炭价格

严格根据国家政策、市场价格或成本等,协商定价。

7.结算方式及期限

买方预付煤款,款到卖方指定账户后平仓发货,单船结算。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赤峰仲裁委员会仲裁。

9.合同有效期及份数: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卖方 3 份,买方 3 份。

(十)大连国电晨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合同品种:褐煤。

2.合同数量:100 万吨。

3.供货时间: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4.交货方式:平仓交货;地点:北方港;卖方承担煤炭在装船港平仓前的

一切费用(含港建费)。

5.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29 / 37

(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装运港口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为准作为结算

数量依据,以卸货港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计量为校核。

(2)煤炭质量:由甲、乙双方认可的装运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

构按国家标准进行装船取样检验并出具装船检验报告,并以此化验结果作为双方

结算依据,以甲、乙双方认可的卸货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化验结果

作为校核。

6.煤炭价格

(1)结算价格=离岸基本价+质量调整价。

(2)离岸基本价锦州港、葫芦岛港、盘锦港参照锦州港平仓挂牌价执行,

其它港口参照交易港口神华集团相同质量商品煤的当期成交价执行。

(3)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

7.结算方式及期限

(1)甲乙双方以每一船为一批次进行结算。

(2)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买方收到卖

方提供的结算票据(增值税发票、装货港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与质量认证书等)之

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结清煤款。

(3)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 kcal/kg

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若协

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9.合同有效期及份数: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合同

正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十一)国电福州发电有限公司

1.合同品种:褐煤。

30 / 37

2.合同数量:4.5 万吨。

3.供货时间:2016 年 1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1 月 30 日

4.交货方式:平仓交货;地点:北方港;卖方承担煤炭在装船港平仓前的

一切费用(含港建费)。

5.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装运港口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为准作为结算

数量依据,以卸货港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计量为校核。

(2)煤炭质量:由甲、乙双方认可的装运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

构按国家标准进行装船取样检验并出具装船检验报告,并以此化验结果作为双方

结算依据,以甲、乙双方认可的卸货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化验结果

作为校核。

6.煤炭价格

(1)结算价格=离岸基本价+质量调整价。

(2)离岸基本价锦州港、葫芦岛港、盘锦港参照锦州港平仓挂牌价执行,

其它港口参照交易港口神华集团相同质量商品煤的当期成交价执行。

(3)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

7.结算方式及期限

(1)甲乙双方以每一船为一批次进行结算。

(2)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买方收到卖

方提供的结算票据(增值税发票、装货港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与质量认证书等)之

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结清煤款。

(3)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 kcal/kg

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31 / 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若协

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9.合同有效期及份数: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合同

正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十二)国电泉州热电有限公司

1.合同品种:褐煤。

2.合同数量:5.5 万吨。

3.供货时间:2016 年 6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4.交货方式:平仓交货;地点:北方港;卖方承担煤炭在装船港平仓前的

一切费用(含港建费)。

5.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装运港口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为准作为结算

数量依据,以卸货港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计量为校核。

(2)煤炭质量:由甲、乙双方认可的装运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

构按国家标准进行装船取样检验并出具装船检验报告,并以此化验结果作为双方

结算依据,以甲、乙双方认可的卸货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化验结果

作为校核。

6.煤炭价格

(1)结算价格=离岸基本价+质量调整价。

(2)离岸基本价锦州港、葫芦岛港、盘锦港参照锦州港平仓挂牌价执行,

其它港口参照交易港口神华集团相同质量商品煤的当期成交价执行。

(3)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

7.结算方式及期限

(1)甲乙双方以每一船为一批次进行结算。

32 / 37

(2)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买方收到卖

方提供的结算票据(增值税发票、装货港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与质量认证书等)之

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结清煤款。

(3)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 kcal/kg

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若协

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9.合同有效期及份数: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合同

正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十三)江苏苏龙能源有限公司

1.合同品种:褐煤,质量以港口实物为准。

2.合同数量:50 万吨。元露混煤。

3.交货时间:根据船期确定交货时间。

4.交货方式:平仓交货;地点:锦州/葫芦岛港口。

5.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港口外理汽车衡检斤或水尺数量为准,数

量确认时买卖双方均应派工作人员到场,一方不参加不影响计量的进行和计量结

果的法律效力。

(2)质量检验:以买卖双方认可的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测机构出具的

质量检验报告为准,并且以此报告单作为按质计价结算的依据。

(3)数量、质量检验费用支付:卖方委托并承担费用。

6.煤炭价格

严格根据国家政策、市场价格或成本等,协商定价。

33 / 37

7.结算方式及期限

买方预付煤款,款到卖方指定账户后平仓发货,单船结算。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赤峰仲裁委员会仲裁。

9.合同有效期及份数: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合同正

本一式陆份,卖方 3 份,买方 3 份。

六、交易目的和影响

1.为了保证本公司煤炭生产的正常进行,平庄煤业将五个生产矿及销售公

司、物资供应公司、设备租赁站等核心经营性资产置入本公司。本公司不再设置

水电、供暖、医疗、通讯、物业服务等部门,本公司生产经营及生活所需上述服

务由平庄煤业负责,此关联交易有利于降低公司生产成本,减少相关支出。平庄

煤业不再保留设备租赁站与机构,平庄煤业所属非上市公司煤矿生产所使用的租

赁设备在本公司设备租赁站租赁,此关联交易有利于增加公司收入。平庄煤业不

再设置物资采购业务部门,煤炭生产等所需物资委托本公司的物资供应公司代为

采购。平庄煤业不再保留销售功能与机构、平庄煤业所属非上市公司煤矿生产的

煤炭委托本公司煤炭销售公司代为销售,非经本公司同意,平庄煤业不再自行或

委托他人代为销售。在平庄煤业整体上市前,上述关联交易具有持续性。上述关

联交易执行双方协商定价原则,没有损害本公司利益。

2.公司与中国国电下属企业关于煤炭销售发生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在当前

煤炭滞销、价格下跌、货款回收困难、企业亏损面大幅增加的形势下,保证公司

煤炭正常生产及销售。

3.公司与国电物资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发生的采购货物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

司控制采购成本、保证物资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生产运营费用。

4.公司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的金融服务的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

和建设有一定促进作用,存在预期对本公司的金融支持,且存款利率等同于同期

银行存款基准利率,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

34 / 37

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发生的劳务承包的关联交易,有助

于提高公司效益,实现减员分流。

七、2016 年与上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1.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本公司与平庄煤业累计已发生的

关联交易总金额为 10,980.3 万元。

2.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本公司与中国国电下属企业累计

已发生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为 3,966.45 万元。

3.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本公司与国电物资集团及其下

属公司累计已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为 312.7 万元。

4. 2016 年 3 月 31 日,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 113,160.33 万元,利息收入

130.88 万元。

5.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本公司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

限公司累计已发生关联交易总金额为 821.85 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

见:

(1)与平庄煤业日常关联交易

①关于综合服务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服务价格标准的确定按国家或

当地政府定价,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

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为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

②关于设备租赁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租赁费标准的确定按国家或当

地政府定价,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

35 / 37

行为有利于增加公司收入,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③关于煤炭代销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煤炭代销价格的确定由双方协

商确定,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

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④关于物资采购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物资代购管理费率的确定由双

方协商确定,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

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2)与中国国电下属企业的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

针对当前煤炭市场的激烈竞争,市场开发难度大的实际,为保证公司煤炭正

常生产及销售,近日,本公司分别与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11家中国国电下

属企业签署了《2016年煤炭买卖合同》,总计煤炭销售合同量为860万吨(其中,

平庄能源合同量为140万吨,占比销售合同总量为16.28%,其余均为代平庄煤业

销售部分),与2015年相比增加了124万吨。2016年,面对全国煤炭市场煤炭滞销、

价格下跌、货款回收困难、企业亏损增加的形势,通过与关联方签署煤炭买卖合

同,保证公司了煤炭销量,提高公司的边际收益,公司可均衡组织生产。供需双

方经深入探讨,预计年内煤炭市场价格仍波动较大,年初难以确定全年交易合同

价格,因此协议中交易价格并未明确签订。为保证供需双方利益,确定了当期煤

炭销售价格的市场化确定原则。此关联交易对保证公司正常组织生产具有重大意

义。因关联交易中83.72%为代控股股东销售,公司按销售量定额收取煤炭代销费,

对公司的独立性无影响。

(3)与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与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发生的采购货物的关联交易有

利于公司控制采购成本、保证物资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生产运营费用,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平庄能源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4)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36 / 37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建设有一定促进作用,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产生实际控制人及下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平庄能源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5)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发生的劳务承包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

司提高效益、实现人员分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平庄

能源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

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

况修订的事前认可函。

4.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

况修订的独立意见。

5.公司与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

热电厂等签署的《2016 年煤炭买卖合同》。

6.公司与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签署的《委托招标采购协议》。

7.公司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签署的《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

公司察哈素煤矿 31 采区部分生产项目合同》。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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