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庄能源:关于与关联方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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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平庄能源 公告编号:2016-011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关联方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2013年4月16日,本公司与平庄煤业签订了《综合服务协议》、《设备租赁

协议》、《物资采购协议》、《煤炭代销协议》;2012年12月,本公司与国电财务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中“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

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节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的规定,2016

年4月16日,公司与平庄煤业重新签订了上述四个关联交易协议,与财务公司重新

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

2.平庄煤业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总股份的61.42%,本公司与财务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本次交易构成了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3.2016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对上述关联

交易进行了审议,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张志先生、杨向斌先生、赵宏先

生、杜忠贵先生进行了回避。非关联董事沈玉志先生、于海纯先生、陈守忠先生

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4.独立董事对公司与平庄煤业的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本次与平

庄煤业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

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

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此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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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本次关联交易

发表了独立意见:“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已经对公司进行了六年的金融服务。国电

财务有限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存在预期对公司的金融支持,且存款利率等同于同

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

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构成影响,公

司不会对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形成依赖。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

利益的行为,符合平庄能源与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此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评

估报告》发表独立意见:本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未超过财务公司吸收存款

的30%。本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安全性和流动性良好,从未发生因财务公司头寸

不足延迟付款等情况。本公司重新修订了存款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以保证在财务

公司的存款资金安全,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存款风险。根据财务公司提供

的有关资料和财务报表,并经公司调查、核实,认为财务公司2015年度严格按中

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经营业绩良

好,根据本公司对风险管理的了解和评价,未发现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

缺陷,本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目前不存在风险问

题。

独立董事对《关于修订公司在在国电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

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重新修订的《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国

电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预案》能够保障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

安全,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能够维护资

金安全。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述交易尚须获得公司

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

案的投票权。

6.本次交易属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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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

法人代表人:祝文东

成立日期:2000年7月10日

注册资本:2,354,192,648 元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2.关联关系

平庄煤业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总股份的 61.42%。

(二)国电财务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国电财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城门北大街 6-9 号 10-11 层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08065937

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号:组管代110000-050975-1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018H211000001

税务登记证号码:11010218376896X

法定代表人:栾宝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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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人民币 50.5 亿元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

证及相关咨询、代理业务;(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三)经批

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

贷款及委托投资;(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七)办理成员单位之

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十)从事同业拆借;(十一)经批准发

行财务公司债券;(十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十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

投资;(十四)有价证券投资。

一般经营项目:(无)。

公司简介: 国电财务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

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股东依次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电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电大渡河流域水电

开发有限公司、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国电科技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国电燃料有限公司、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国电山东电力有限公司。

国电财务有限公司承担加强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任

务,为集团公司提供资金结算、存款、票据、信贷、同业信贷资产转让、同业拆

借、企业债券承销、财务顾问等金融服务。

2.财务公司股东及其持股比例

财务公司股东由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出资组建。财务公司股东及

其持股比例如下表: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权关系 股权比例(%)

1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 15.17

2 国电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国电100% 28.98

3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电52.43% 12.68

4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电58.44% 9.51

5 国电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国电21% 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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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69%

6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电37.39% 9.51

7 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电电力51% 2.44

8 国电科技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国电51% 2.44

9 国电燃料有限公司 中国国电100% 2.44

10 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国电100% 2.44

11 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 中国国电100% 2.44

12 国电山东电力有限公司 中国国电100% 2.44

合 计 100

3.财务公司基本财务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14.51亿元,存放

同业款项45.62亿元,吸收成员单位存款233.61亿元。资产总值751.23亿元,净

资产102.56亿元。2015年,财务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37.73亿元,实现利息收入

36.54亿元,实现利润总额17.45亿元,实现税后净利润13.41亿元。资本充足率

为23.18%。

4.关联关系

平庄煤业持有本公司 61.42%股权,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持有平庄煤业 51%股权并间接控股本公司,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财务公司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与本公司关联关系为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51% 15.17%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国电财务有限公司

61.42%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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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7 年,为落实平庄煤业出具的《关于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资产置换后相关关联交易安排的承诺函》,平庄煤业将五个生产矿及煤炭销售公

司、物资供应公司、设备租赁站等经营性资产置入本公司。由于上述原因,本公

司与平庄煤业签订以下协议:

1.煤炭代销协议

平庄煤业不再保留煤炭销售职能与机构,平庄煤业所属非上市公司煤矿生产

的煤炭委托本公司煤炭销售公司代为销售,非经本公司同意,平庄煤业不再自行

或委托他人代为销售,双方就该事项签订《煤炭代销协议》。

2.综合服务协议

本公司不再设置水电、供暖、医疗、通讯、物业服务等部门,其生产经营及

生活所需上述服务由平庄煤业负责,本公司按双方约定支付相应费用,双方就该

事项签订《综合服务协议》。

3.物资采购协议

平庄煤业不再保留物资采购职能与机构,平庄煤业所属非上市公司煤炭生产

等所需物资委托本公司物资供应公司代为采购,双方就该事项签订《物资采购协

议》。

4.设备租赁协议

平庄煤业不再保留设备租赁站与机构,平庄煤业所属非上市公司煤矿生产所

使用的部分设备在本公司设备租赁站租赁,双方就该事项签订《设备租赁协议》。

(二)国电财务有限公司

1.交易类型:存贷款关联交易

2.协议期限:2016年4月16日至2019年4月16日

3.预计金额:预计公司在财务公司结算账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30

亿元人民币;公司通过国电财务公司资金业务平台,在公司资金周转出现临时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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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时,可随时利用财务公司对本公司的1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在不高于其他商业

银行贷款条件下及时取得贷款。

2015年末,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17.66亿元,达到公司2015年经审计

净资产金额43.13亿元的40.95%,占财务公司吸收存款233.61亿元的7.56%。

如监管部门出台相关规定,公司将严格按照新规定及时调整执行。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公司与平庄煤业关联交易执行双方协商定价原则。

本公司与财务公司的交易以市场化原则为定价依据,贷款利率不高于公司与

无关联第三方的贷款利率,存款利率不低于公司与无关联第三方的存款利率,遵

循主体独立、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交易。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存款利率执行。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统一颁布的存款利率执行。其他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不高于(或等于)国内

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一)煤炭代销协议

1.煤炭代销的业务范围:

乙方为甲方代销的业务范围:销售甲方所属非上市公司煤矿生产的煤炭。

2.煤炭代销的货款支付

乙方为甲方代销煤炭,乙方扣除代销费用后,定期或按甲方要求向甲方返还

代销煤炭的货款。

3.代销费用的定价:

根据甲方出具的《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内蒙古草原兴

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后相关关联交易安排的承诺函》,乙方向甲方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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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手续费每吨 10 元,由乙方出具发票并承担流转纳税义务。

4.代销费用的结算:

根据乙方为甲方代销的实际销售量结算,每月结算一次,会计年度终结后结

清当年费用。

5.协议期限及审批:

(1)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执行三年后重新签订煤炭代销协议。

(2)合同执行期间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签署相应补充协议。

(3)本协议需要经过乙方股东大会批准。

6.争议之解决:

(1)甲乙双方就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

商方式解决。自争议发生之日起的三十日之内协商解决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

法院起诉或提请仲裁;

(2)本协议部份条款的效力依本协议之规定被终止或宣告无效的,不影响

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7.文本及生效:

(1)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持有两份;

(2)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执行;

(3)乙方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二)综合服务协议

1.综合服务的基本原则

(1)本协议旨在明确甲方向乙方提供综合服务时双方必须信守的基本原则

以及综合服务的范围。对于具体的服务项目,甲乙双方可在此基础上另行订立相

应的实施合同。

(2)甲方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提供的服务系企业间的有偿服务,甲方有权依

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对其所提供的服务收取合理的费用,乙方应及时履行相应的

支付义务。

(3)乙方经综合分析和比较各方条件,如有第三方提供服务的条件优于甲

方,乙方有权选择从第三方获取相同或相似服务,同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发出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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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该等服务的通知。该等服务自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后终止。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选择从甲方获取相应服务。

(4)在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之服务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理必要的协助。

2.综合服务的范围

(1)供水、供电服务,甲方应按双方约定条款向乙方提供生产、生活供水、

供暖及供电服务,乙方单独设置水表、电表计量。

(2)甲方在乙方区域的设施和人员若仍需使用乙方的供水、供暖、供电设

施,则应单列计量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3)除非发生甲方无法合理预见及无法控制的意外事件,甲方不得中断或

停止甲乙双方约定提供的用水、用电协议。

(4)共用道路使用及养护

甲乙双方的共用道路由双方共同使用,其养护及费用支出由双方共同负责。

(5)医疗

乙方员工及其子女在甲方所属的职工医院就诊时,应获得甲方人员的同等标

准服务。

(6)通讯

甲方应按双方约定条款向乙方提供通讯服务、乙方按服务项目及标准支付相

应费用。

(7)物业管理服务

甲方应按双方约定条款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乙方按服务项目及标准支

付相应费用。

3.综合服务的定价原则及其他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甲方、乙方就甲方依据本协议提供的综合服务费用定价

原则如下:

(1)国家定价;

(2)若无国家订价,则适用地方订价;

(3)如没有国家订价,也没有地方订价,则为可比的当地市场订价;

(4)若无可参考的当地市场定价,则协商价格,协商价格应按合理成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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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乘以合理的利润率计算并且协商价格不得高于平庄煤业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交

易的价格。

(5)甲乙双方若需就本协议所涉及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应经对方以

书面形式予以认可后进行。

4.费用支付方式

乙方依据本协议支付的综合服务费用方式如下:

(1)本协议范围内甲方应收取的服务费用,全部由乙方支付的,乙方应根

据本协议规定的定价原则计算数额,向甲方支付相应的款项。

(2)乙方应就其应付款项按按月支付、会计年度终结后结清当年费用。

5.协议期限及审批:

(1)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执行三年后重新签订综合服务协议。

(2)在符合法律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议双方可对本协议项下内容

制定具体的实施合同,并协商修改本原则协议的相应条款。

(3)本协议需要经过乙方股东大会批准。

6.争议之解决:

(1)甲乙双方就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

商方式解决。自争议发生之日起的三十日之内协商解决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

法院起诉或提请仲裁;

(2)本协议部份条款的效力依本协议之规定被终止或宣告无效的,不影响

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7.文本及生效:

(1)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持有两份;

(2)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执行;

(3)乙方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三)物资采购协议

1.物资购销交易的基本原则:

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物资购销时双方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对于具体的

物资购销业务,双方在不违背本协议的基础上,另行订立相应的实施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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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资购销标的品种,数量、金额:

乙方代甲方购买生产所需的物资品种,数量、交易金额根据甲方所需要的物

资计划确定,交易的具体事项按照另行签订相应的实施合同执行。

3.物资购销的定价原则:

本协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认定进行的物资购销价格确定原则如

下:

(1)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或行业价格;

(2)若无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则为可比的当地市场价格;

(3)若无可比的当地市场价格,则为协议价格。

乙方按为甲方代购物资比例承担供应公司全年部分采购费用。

年度乙方收取甲方部分采购费用=(年代甲方物资采购额/年乙方实际采购

额)×乙方物资供应公司年实际支出费用。

4.物资需求计划及交货时间:

甲方物资需求计划需提前六个月以书面计划提出,由乙方进行平衡利库及安

排采购,乙方物资交货具体时间根据甲方的实际需求确定。

5.货款支付方式:

(1)按双方约定的交货期,货到验收合格后,每月乙方根据物资购销交易

发生金额,由乙方开具发票,并在为甲方代销煤炭货款中扣除,会计年度终结后

结清当年费用。

(2)如果乙方为甲方代销煤炭货款不足时,甲方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

支付给乙方。

6.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执行三年后重新签订物资采购协议。

(2)合同执行期间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签署相应补充协议。

(3)本协议需要经过乙方股东大会批准。

7.争议之解决:

(1)甲乙双方就本协议或本协议履行中产生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

商方式解决。自争议发生之日起的三十日之内协商解决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

法院起诉或提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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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协议部份条款的效力依本协议之规定而被终止或宣告无效的,不影

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8.文本及生效

(1)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持有两份;

(2)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执行;

(3)乙方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四)设备租赁协议

1.设备租赁的基本原则

(1)依据本协议发生的设备租赁行为系企业间经济交往的有偿服务行为,

乙方依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对其所出租的设备收取合理的费用,甲方应履行相应

的支付义务。

(2)甲方经综合分析和比较各方条件,如有第三方提供的设备租赁条件优

于乙方,甲方有权选择从第三方获取相同或相似设备租赁,同时以书面形式向乙

方发出终止本协议的通知,本协议自通知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后终止。

2.租赁资产及使用范围:

(1)乙方同意将设备租赁站设备租赁给甲方;

(2)甲方租赁设备后,有权利用该设备进行所有未被国家法律禁止的经营

活动。

3.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执行三年后重新签订设备租赁合同;

(2)合同执行期间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签署相应补充协议。

(3)本协议需要经过乙方股东大会批准。

4.租赁费用结算:

(1)双方同意,乙方租赁设备根据其所属设备账面价值,以规定提取的折

旧费、修理基金并加收合理利润的原则收取租金,各类别设备为每年按设备租赁

明细表实际发生金额结算;

(2)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按设备租赁明细表计算费用,按月

向乙方支付租赁费,会计年度终结后结清当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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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维护保养:

(1)租赁期间租赁设备的维护保养由甲方负责,甲方负责租赁设备进行维

护保养;

(2)乙方有权在获知租赁设备有损害的情况下,提请甲方及时进行维修。

6.续租:

租赁到期后,如甲方拟继续租赁设备,则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承租权。

7.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需双方书面认可:

(1)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实际丧失履行能力,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解除;

(3)法律、法规规定的变更或解除的情形出现。

8.文本及生效:

(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2)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执行;

(3)乙方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二)公司与国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主要内容如下:

1.2016 年 4 月 16 日至 2019 年 4 月 16 日,财务公司给予平庄能源人民币 15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流动资金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保函、保理等业务。

平庄能源贷款采用信用方式,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不高于基准利率。

2.通过“国电网银”系统为平庄能源及其成员单位搭建资金结算网络,协助

平庄能源进行资金管理;

3.协助平庄能源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4.办理平庄能源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其他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

投资;

5.为平庄能源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服务;

6.吸收平庄能源不超过 30 亿元的存款;

7.为平庄能源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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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金融咨询与培训服务:根据平庄能源的需求和实际情况,为平庄能源提供

不同主题的金融培训和信息咨询服务;

9.其他服务:双方将共同探讨新的服务产品和新的服务领域,并积极进行金

融创新,为平庄能源提供个性化的优质服务。

六、风险评估情况

2016年4月22日本公司发布了《风险评估报告》(全文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本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

风险主要体现在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这些涉及财务公司自主经营中的业

务和财务风险。2016年4月16日,根据财务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财务报表,并

经本公司调查、核实,发现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未发现财务公司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

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经营业绩良好;根据本公司对风险管理

的了解和评价,未发现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本公司与财务公司之

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目前不存在风险问题。

七、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为了保证本公司煤炭生产的正常进行,平庄煤业将五个生产矿及销售公司、

物资供应公司、设备租赁站等核心经营性资产置入本公司。本公司不再设置水电、

供暖、医疗、通讯、物业服务等部门,本公司生产经营及生活所需上述服务由平

庄煤业负责,此关联交易有利于降低公司生产成本,减少相关支出。平庄煤业不

再保留设备租赁站与机构,平庄煤业所属非上市公司煤矿生产所使用的租赁设备

在本公司设备租赁站租赁,此关联交易有利于增加公司收入。平庄煤业不再设置

物资采购业务部门,煤炭生产等所需物资委托本公司的物资供应公司代为采购。

平庄煤业不再保留销售功能与机构、平庄煤业所属非上市公司煤矿生产的煤炭委

托本公司煤炭销售公司代为销售,非经本公司同意,平庄煤业不再自行或委托他

人代为销售,2015 年度本公司为平庄煤业代销煤炭共取得 11,286.99 万元收入。

在平庄煤业整体上市前,上述关联交易具有持续性。上述关联交易执行双方协商

定价原则,没有损害本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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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与本公司进行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协议的执行将对

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建设有一定促进作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

产生实际控制人及下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利益得到了合理保证。财

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

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各项指标均达到《企业集团财务

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务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存在预期对公司的金融支持,

且存款利率等同于同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贷款利率低于基准利率,双方签署的

《金融服务协议》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

没有构成影响,公司不会对财务公司形成依赖。

八、2016 年公司与平庄煤业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1.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本公司与平庄煤业累计已发生的

关联交易总金额为 10,980.3 万元。

2.2016 年 3 月 31 日,公司在国电财务公司存款 113,160.33 万元,利息收

入 130.88 万元。

九、上市公司保证资金安全和灵活调度的措施

2016 年,为保证本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资金安全和灵活调度,公司重新

修订了《关于在国电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预案》。通过成立存

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及时取得财务公司月度报告

和经审计年度报告,分析并出具存款风险评估报告。如出现重大风险,立即启动

应急处置程序,制定方案;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寻求解决办法;通过变现

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等方法,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此外,公司将在存款业务期间,

密切关注财务公司运营状况,除及时掌握其各项主要财务指标外,将通过不定期

办理不同额度的存取款业务,以验证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此外,为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关联交易期间,财务公司如出现风险处置预案

中规定的任一情形的,财务公司应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同时公司应及时履行临时

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关于在国电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预案》全文见巨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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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1.关于综合服务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服务价格标准的确定按国家或

当地政府定价,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

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为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

2.关于设备租赁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租赁费标准的确定按国家或当

地政府定价,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

行为有利于增加公司收入,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3.关于煤炭代销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煤炭代销价格的确定由双方协

商确定,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

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为公司带来较高的收益。

4.关于物资采购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物资代购管理费率的确定由双

方协商确定,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

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二)国电财务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沈玉志先生、于海纯先生、陈守忠先生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

事前审核认为:财务公司对本公司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协议

的执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建设有一定促进作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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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不会产生实际控制人及下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利益得到了合

理保证。财务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存在预期对公司的金融支持,且存款利率等同

于同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贷款利率低于基准利率,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

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构成影响,公

司不会对财务公司形成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平庄

能源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重新修订的《公司在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存款风险处

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的资金风险,最大程

度的维护资金安全。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此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与平庄煤业签署的《综合服务协议》、《设备租赁协议》、《物资采购

协议》、《煤炭代销协议》。

4.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

5.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独立意见。

5.财务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6.财务公司金融许可证。

7.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公司最近

一年审计报告。

8.《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存款风险的应急

处置预案》。

9.公司出具的《关于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

报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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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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