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管业: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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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青龙管业 股票代码:002457 公告编号:2016-037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签署、生效日期:2016 年 4 月 19 日

2、签署地点:宁夏青铜峡市

3、债务人:青铜峡市青龙新型管材有限公司

4、债权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

5、保证人: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5、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人民币):贰仟万元整

6、有权决策机构审议情况: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银行申请 2016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

同)根据 2016 年度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需要,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 8 亿元(含已

有贷款)的银行授信额度。上述授信额度以相关银行实际审批的最终结果为准,公

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投资需求及在金融机构的授信情况,综合考虑各银

行融资规模、融资期限、担保方式、保证金比例、贷款利率等信贷条件择优选择信

贷银行。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一切授信(包

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对子公司担保、抵押、融资、开立保函等)有关的合同、

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授权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

效,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具体详见 2016 年 3 月 29 日刊登

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中国证券报的《宁夏

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16-02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

保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担保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青铜峡市青龙新型管材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2 年 6 月 13 日

3、住所:青铜峡市新材料产业基地

4、法定代表人:杨文学

5、注册资本:叁仟万圆整

6、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私营法人独资)

7、经营范围: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道、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道、钢筋混凝土排

水管道、塑料输水管材的生产销售

8、与公司的关系:青铜峡市青龙新型管材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9、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收益情况(单位:元)

项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3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75,628,075.78 72,545,023.40

负债总额 38,867,694.14 38,362,027.97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30,000,000.00 30,000,000.00

流动负债总额 35,017,694.14 34,512,027.97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

0 0

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

净资产 36,760,381.64 34,182,995.43

营业收入 26,596,253.88 0.00

利润总额 1,944,314.68 -2,577,386.21

净利润 1,738,295.43 -2,577,386.21

信用等级状况 A+ A+

资产负债率 51.39% 52.88%

备注 已审计 未审计

三、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一)本合同有下列各方签署

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

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

1、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依据其与青铜峡市青龙新型管材有限公司(下称

债务人)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NY010010250420160400014)及

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

2、乙方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

(三)保证方式:

本合同中乙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

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承诺费,因汇率变动而引起的损失等债务人应向甲方

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甲方因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评估

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

(五)保证期间: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如主合

同确定的债务分批到期的,则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批到期之日后的两年

止。如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则保证期间为

自甲方宣布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两年止。

2、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并经乙方书面同意的,乙

方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3、如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甲方履行付款责任(垫付资金)之

日起两年,如主合同为出具保函协议书,则保证期间为甲方履行保函责任之次日起

两年。

(六)乙方的保证责任

1、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因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事项,致使甲方

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能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

务,乙方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物的担保,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

时、是否有效,甲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

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不论其他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还是第三

人提供,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减免,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按照

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原告住所地人民

法院起诉解决。

四、董事会意见

青铜峡市青龙新型管材有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其向银行申

请流动资金借款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其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均处于公司的有效监

管之下,经营管理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对其担保不会对公司产

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股东的利益。

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情况。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 14,000 万元,占公司 2015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7.78%,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总额 14,000 万元,

占公司 2015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7.78%,明细如下(单位万元):

担保人 债权人 债务人 担保金额 借款金额

宁夏青龙管业股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青龙塑料管

12,000 5,000

份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材有限公司

宁夏青龙管业股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青铜峡市青龙新

2,000 2,000

份有限公司 青铜峡支行 型管材有限公司

合计 14,000 7,000

注:公司对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借款提

供担保额度为 1,2000 万元,目前实际借款 5,000 万元,后续将视生产经营情况,如需从该行借

款,仅签订借款合同,无需再单独签订担保/保证合同。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的担保事项,不存在因担保被判决

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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