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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5 年,公司监事会认真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
所赋予的职责,认真履行各项职权和义务,恪尽职守,加强对公司财务及公司董
事、经理和其他高管人员履行公司职务的合法、合规性的监督,在维护公司利益、
股东合法权益、改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管理制度等工作中,发挥
了应有的作用。现将 2015 年监事会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5 年监事会召开会议情况
1、2015 年 2 月 5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2、2015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关于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关于公司 2014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关于续聘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董事会关于募
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
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关于公司预计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的议案。
3、201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4、2015 年 5 月 11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5、2015 年 8 月 19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董事会关于 2015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6、201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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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报告期内,监事会全体成员列席并监督了 2015 年度董事会所召开的全年共
7 次会议,并按时出席了 2014 年度股东大会。
二、监事会对公司 2015 年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及开展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依照《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积极有效开展工作,列
席了全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对公司规范运
作、财务状况等事项开展监督工作。
(一)对相关事项发表的主要独立意见情况
1、监事会对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松北支行(额度 1.2 亿元)、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额度 1 亿元)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
黄河支行(额度 1 亿元)三家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3.20 亿
元,保证形式为信用方式,有效期为董事会通过之日起 2 年。上述授信包括但不
限于银行借款、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保函、开立信用证及保理等业务。
该议案符合公司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2、监事会对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
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意报出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
3、监事会对公司 2015 半年度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第 68 条的要求,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
的 2015 年半年度报告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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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关于 2015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2015 年上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5、监事会对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意报出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对 2014 年度董事会相关事宜发表的独立意见
1、监事会对公司 2014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第 68 条的要求,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
的 2014 年度报告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2、监事会对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
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针对独立董事转达的部分中小投资者
希望提高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比例的诉求,请公司及主要股东予以充分重视。
3、监事会对公司关于续聘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认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审
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同意续聘瑞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4、监事会对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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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认为:公司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
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
的需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了有力执行,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的
健康发展。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
设、运行及监督情况,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认为:2014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6、监事会对公司预计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关联交易的
协议条款、定价方式、审批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关联
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不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对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和财务的检查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做到勤勉尽职,没有发
现公司董事、经理履行公司职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
的行为;公司董事会能够严格按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和完整的进行了对
外信息披露,没有发现公司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也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发生。
2、报告期内,监事会对 2015 年度公司的财务状况、财务管理等进行了监
督。监事会认为:公司会计事项的处理、财务报告的编制及公司执行的会计准则
符合要求,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2016 年度工作计划
2016 年,监事会将继续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依法列席、出席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关注和推动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运行,监督公司不断完善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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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经营管理的规范运作。
公司全体监事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加强对公
司董事和高管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和检查,关注公司重大战略的实施,掌握公司
重大经营决策事项,从而为维护公司的利益、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做
好相关工作。
以上报告,请予审阅指正。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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