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
立董事,现就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号)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
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
金的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
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
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二)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15年度,公司拟以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681,7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方案实施后,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到下年度。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结合《公司章程》相关利润分配
政策和实际情况提出的,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其它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且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能够贯彻落实执行,在对外投资、购买和出
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重点控制事项方
面不存在重大缺陷;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
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四)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
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执业过程中坚持
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同意续聘瑞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五)关于公司预计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预计与关联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对公司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交易而对关联人
形成依赖。公司的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中
小投资者的利益。关联交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审议表决履行了合法的程序,关联董事依照有关法规在表
决时进行了回避。
(六)关于对自有生产储备暂时性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
基础上,运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该额度可循环使用)的自有生产储备暂时性闲
置资金,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短期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
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
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生产储备暂时性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的理财产品。
(七)关于对闲置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和超募资金投资于保本型的短期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
金管理收益,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张劲松
独立董事:胡凤滨
独立董事:齐荣坤
201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