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日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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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报告期内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及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为股东、

股东控股的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

担保的情况;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为零。

二、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

没有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将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瑞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

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瑞华核字[2016]48440013 号)及询问公司

内部审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后,我们认为:

1、公司编制的《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1

业板备忘录的有关规定。

2、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如

实反映了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

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查阅公司内部控制等相关文件,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交流,

我们认为: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实

际情况,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

发展的需要,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对公司各项业务活

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公

司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完善,具有可执行性,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各

项制度建立后,得到了有效地贯彻实施,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

指导作用。

《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

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 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16 年度薪酬及津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

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深圳兆日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董事2016年薪酬及津贴

的议案》、《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16年薪酬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提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

规定,符合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现状。有利于强化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

责,促使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2016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提议。

六、 关于购买董监高职业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2

购买董监高职业责任险有利于更好的保障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权益,也有助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故同意公

司购买董监高职业责任险,并将此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 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会计报表审计资格,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事先将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告知我

们,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为保持审计业务

的连续性,保证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请瑞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6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此事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审议。

(正文至此)

3

【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张汉斌 :

赵 崴 :

MAK,SAI CHAK:

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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