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6)第 182 号
致: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科学园
南里西奥中心 B 座 16 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及《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等本所律
师认为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法参与
了现场参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核验工作,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表决和形
成决议的全过程,并依法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
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16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十二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并及时在巨潮资讯网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公告了《召开股东大会通
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
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 14:30 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科学园南里西奥中心 B 座 16 层
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李渝勤女士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大会网
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1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0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共计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 259,073,4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61%。根据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出具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
方式)共 7 人,共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59,073,4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61%。
除上述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出
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
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计票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网络表决结
果为计算依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计票人、监票人及本所律师合并统计
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2015 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 259,073,4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二)《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 259,073,4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三)《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 259,073,4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四)《2015 年度报告》及其《2015 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 259,073,4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五)《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 259,073,4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六)《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 259,073,4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 小 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杜若岩
______________
米昂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2016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