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洛药业: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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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39 证券简称:普洛药业 公告编号:2016-31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否决或修改的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徐文财先生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4 月 21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4 月 20 日-2016 年 4 月 2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1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0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1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6、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543,349,334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7.37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543,012,51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7.347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336,81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9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2,733,51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11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2,396,69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080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336,81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94%。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4)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审议的

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3月25日刊登于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一) 审议《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 543,345,1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29,3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参与该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同意,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

(二) 审议《2015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543,339,5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2%;反对 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

同意12,723,7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30%;反对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参与该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同意,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

(三) 审议《2015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543,337,3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8%;反对 7,7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21,5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9%;反对7,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1%;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参与该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同意,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

(四) 审议《2015 年财务工作报告》

同意 543,331,7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8%;反对 13,3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715,9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19%;反对 13,3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51%;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参与该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同意,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

(五) 审议《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543,331,7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8%;反对 13,3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715,9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19%;反对 13,3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51%;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参与该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同意,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

(六) 审议《关于公司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本议案时,公司关联股东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横店进出口有限

公司、横店集团康裕药业有限公司、横店集团家园化工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同意 12,715,9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19%;反对 13,3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51%;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715,9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19%;反对 13,3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51%;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参与该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同意,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

(七) 审议《关于公司 2016 年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543,337,3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8%;反对 7,7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721,5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59%;反对 7,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11%;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参与该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同意,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

(八) 审议《关于公司聘请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4

同意 543,337,3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8%;反对 7,7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721,5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59%;反对 7,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11%;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参与该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同意,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

(九)听取独立董事述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苗丁、李一帆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各项决

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监高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1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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