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4-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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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苏公 W[2016]E1388 号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

求,我们审计了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方公司)

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

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

性是大东方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

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

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

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大东方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夏正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无锡 武 勇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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