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批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转型发展及相关项目需要资金支持、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复但尚未完成发行等现状,作为独立董事就公司 2015 年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意见如下: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
规定的要求,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之前,公司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因此拟订的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实施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有利于公司尽快实施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有利于
推动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及股东的长远利益考虑,同意将该预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签字):龚晓航、张鸣、杨芳
2016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