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
的独立意见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召开了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广宇集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
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审慎、认真的研究,
就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受让关联企业杭州市上城区广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小贷公司”)30%股权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经
营发展的需要。公司以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受让小贷公司30%的股权,投资风
险较低,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并经出席董事会有表决
权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同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
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此次对外投资所涉关联交易价格公允,表决程序合规,
我们同意公司此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 吴次芳、许为民、姚铮
2016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