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
了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
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之
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我们认为其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
况。
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徐大勇先生为公司执行副总裁并担任轮值CEO;同意聘任林晓媚女
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继续聘任郭淑雯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同意继续聘任童恩东先生
为公司总工程师;同意继续聘任张明祥先生、刘宏科先生为公司执行副总裁。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进行了审议,经对会议材料的仔细研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就上述议案所涉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时,坚持公允、客观的态度进
行独立审计,我们对于公司继续聘请该事务所为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无异议。
独立董事:卢秉恒、刘尔奎
2016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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