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升股份: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4-21 01: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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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华升股份的独立董事,在 2015 年里我们能够严格按照《公

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诚实、勤勉、尽

责、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认真审议董

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能够客观、公正地发表独立意见,与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机构等进行深层次、多方位沟通,

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监督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

作,充分地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现将 2015 年的履职情况汇报如

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成员为:王其林、武学凯、黄煌。

经自查,我们均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出席会议情况

2015 年度公司共召开 4 次股东大会和 11 次董事会会议,我们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提交董事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主动调查、了

解公司的经营、运作情况,会议上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积极参与各议

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 为公司董事会作出正确决策起了积极的作用。我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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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

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我们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对

2015 年度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均投出赞成票,

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与独立董事保持了良好、充分的沟通,使独

立董事能够及时了解公司内部管理、生产经营等情况,充分运用自己

的专业知识为公司管理层提出合理的参考性建议。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华升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

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 2015 年度重大决策和生产经营中的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发表的独立意见:公司聘任财务总

监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被聘任人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

任职资格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关于

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事项。

(二)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发表的独立意见: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是基于公司发展的合理需要。担保决策经董事

会批准,担保决策程序合理、合法、公允,且公司及时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参与竞买土地使用权发表的独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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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本次竞买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审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控股子

公司湖南华升洞庭麻业有限公司参与竞买土地使用权,是为该公司进

行房地产开发提供土地,符合公司多元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需要,有

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此次参

与上述土地使用权的公开竞买经过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同意洞庭麻业

参与上述土地使用权的公开竞买。

(四)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发表的独立意见:公司能严格按照中国

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截止到 2014 年 12 月 31 日,湖南华升股份

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了 4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不存在任何

违规担保行为。

(五)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发表的独立意见:经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合并报表 2014 年实现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1,684,906.77 元。

根据财政部财会函[2000]7 号《关于编制合并会计报告中利润分

配问题的请示复函》中“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其利润分配以母

公司的可供分配的利润为依据。合并会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不能作

为 母 公 司 实 际 分 配 利 润 的 依 据 ”。 2014 年 母 公 司 实 现 净 利 润 为

-11,085,371.21 元。因此,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份。我们认为:上述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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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董事会将此预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其追溯调整发表的独立意

见: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其追溯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

符合真实性和谨慎性原则,同意公司的会计处理方式。

(七)关于续聘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及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数额

发表的独立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

财务审计机构期间,能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的准则,较好地履行了

双方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同意支付 2014 年度审计费用 50 万

元,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聘请内控审计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审计业务资格,在以往多

年来对公司的财务审计过程中能够勤勉尽责,熟悉本公司业务,同意

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与控股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湖南华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发表的独立意见:董事会召开前,公司就该项议案与全体独立董事进

行了沟通,并提交了相关材料,我们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本次成立投资公司,有利于整合产业并购资源,培育战略

性新兴产业,为上市公司寻找、孵化优质项目,同时进行兼并重组、

产业整合,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上市公司业绩。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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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关联交易已获得董事会同意,关联董

事在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遵循了关联方回避原则并履行了回避表

决义务。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及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市场价格

原则以及平等协商的契约自由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

(十)关于转让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部分闲置资产发表的独立意

见:我们认为,本次处置闲置资产,有利于公司盘活资金,符合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议、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公司聘请了

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定价合

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

意该议案。

(十一)关于控股股东对控股子公司株洲雪松公司增资暨关联交

易发表的独立意见:董事会召开前,公司就该项议案与全体独立董事

进行了沟通,并提交了相关材料,我们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该项关联交易有利于推进高档生态时尚苎麻面料生产线

技术升级工程项目,增强公司技术创新能力,定价完全符合市场定价

规则,交易事项公允、合法。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的规定,关联交易已获得董事会同意,关联董事在审议该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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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议案时遵循了关联方回避原则并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我们认为上

述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本次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市场价格原则以及平等协商

的契约自由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定期报告的审核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严格按照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独

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审议了公司 2014 年度报告、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及第三季度报

告。年报期间积极与公司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关注年报审计工作安

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

题,并积极组织协调予以解决,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

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

五、日常工作情况

在过去的一年里,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

结构,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的作用。我们作

为公司董事会下属各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和委员,利用自己的专长和

实践经验,认真参与审议和决策公司的重大事项,有效发挥了检查和

监督的作用。

1、对公司执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召开、表决程序

规范,公司能够平等对待所有股东,保证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能充分

行使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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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能够严格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

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5 年,公司规范地披露了定期报告 4

次,临时公告 39 次,没有出现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

况。

3、加强学习,提高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重视投

资者的权益保护,并能公平、公正的对待投资者。通过不断加强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加深了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

识和理解,有助于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

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六、其它工作情况

1、没有提请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

2、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3、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七、总体评价

2015 年,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

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参与公司各会议

审议事项的决策,审慎、客观地行使表 决权,并发表独立意见,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尤其关注对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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