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华电重工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重工”或“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电重工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对公司 2015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对外担保情况
2015 年度,公司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如下:
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8 日召开华电重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华电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10,000 万元银
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2015 年,公司为华电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提
供担保金额为 6,000 万元。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为所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
30,800 万元,其中为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华电重工机械
有限公司、武汉华电工程装备有限公司、河南华电金源管道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余额分别为 22,000 万元、6,000 万元、400 万元、2,400
万元。除华电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外,对其他所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均
为以前年度发生延续到 2015 年的担保,该部分担保均在担保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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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除上述担保外,公司没有其他担保情况。
二、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进行担保的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符合
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担保对象均为对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担保行为有利于公司持续、
稳定、健康地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郑晓明 陈 磊 陆大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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