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猫金控: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4-21 01: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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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

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下称

“本所”)接受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熊猫金控;证券

代码:600599;下称“公司”)委托,指派阳立、戴斌律师(下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

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

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新议案的提出、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

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

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

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

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1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2016年3月28日召

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2016年3月29日,

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和《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6年4月14日,公司刊登

了《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刊登日期距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二十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

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

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投票办法等;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程

序和公告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案为:

1、审议《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 审议《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 审议《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

4、 审议《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5、 审议《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6、 审议《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

7 、审议《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8 、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 2016 年度综合授信的议案 》;

9 、审议《关于聘请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10 、审议《关于聘请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符合《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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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三)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未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0 日 14:30(星期三);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为: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

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一)2016 年 4 月 13 日当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可亲自或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

(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9人,

代表股份71,927,7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33%;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

份70,382,3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40%;

2 、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网 络 表 决 的 股 东 共 17 人 , 代 表 股 份

1,545,4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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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未发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其代表的股份

表决权有出席无效、代理无效或因此而导致潜在纠纷的情况。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表决程序,对全部议案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

计票人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表

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必须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其他议案,必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本所律师合理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15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

表决结果,请参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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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胡赞兵: 阳立

戴斌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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