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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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
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下称
“本所”)接受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熊猫金控;证券
代码:600599;下称“公司”)委托,指派阳立、戴斌律师(下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
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
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新议案的提出、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
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
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
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
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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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2016年3月28日召
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2016年3月29日,
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和《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6年4月14日,公司刊登
了《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刊登日期距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二十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
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
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投票办法等;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程
序和公告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案为:
1、审议《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 审议《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 审议《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
4、 审议《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5、 审议《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6、 审议《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
7 、审议《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8 、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 2016 年度综合授信的议案 》;
9 、审议《关于聘请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10 、审议《关于聘请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符合《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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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三)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未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0 日 14:30(星期三);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为: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
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一)2016 年 4 月 13 日当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可亲自或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
(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9人,
代表股份71,927,7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33%;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
份70,382,3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40%;
2 、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网 络 表 决 的 股 东 共 17 人 , 代 表 股 份
1,545,4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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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未发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其代表的股份
表决权有出席无效、代理无效或因此而导致潜在纠纷的情况。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表决程序,对全部议案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
计票人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表
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必须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其他议案,必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本所律师合理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15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
表决结果,请参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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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胡赞兵: 阳立
戴斌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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