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进股份: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4-21 01: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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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

所”)接受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

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信 息 披 露 指 定 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下称“《董事会公告》”),以公告形式通

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召开方式、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下午 14:00 在深圳市南山区南

海大道 1019 号南山医疗器械产业园三楼 A 座共进股份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

长汪大维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

票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0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

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董事会公告》载明的相

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册、营业执照、身份

证明文件以及截至 2016 年 4 月 15 日收市时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出具的股东名册,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备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资格。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认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 178,677,8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7.75%。

(二)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有关中介机构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关于《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4. 关于《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5. 关于《2015 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6. 关于《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7. 关于《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8. 关于《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9.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0. 关于《选举新任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关于《2016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11.01. 关于公司董事长汪大维薪酬的议案;

11.02. 关于公司董事、总经理唐佛南薪酬的议案;

11.03. 关于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胡祖敏薪酬的议案;

11.04. 关于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王志波薪酬的议案;

11.05. 关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贺依朦薪酬的议案;

11.06. 关于公司董事杨守全薪酬的议案;

11.07. 关于公司董事李厥庆薪酬的议案;

11.08.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标准的议案;

11.09. 关于公司监事会主席漆建中薪酬的议案;

11.10. 关于公司监事李涛薪酬的议案;

11.11. 关于审议公司监事殷泽望薪酬的议案;

12.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年度)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三次(年度)会议审议通过。

(二)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履行了全

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 11 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

议案,其中股东汪大维回避表决议案 11.01、股东唐佛南回避表决议案 11.02、

股东胡祖敏回避表决议案 11.03、股东王志波回避表决议案 11.04、股东贺依朦回

避表决议案 11.05、股东漆建中回避表决议案 11.09、股东殷泽望回避表决议案

11.11;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

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公

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

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合并后的投票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全部议

案获得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

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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