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华峰氨纶
保荐代表人姓名:冒友华 联系电话:021-23153486
保荐代表人姓名:葛绍政 联系电话:021-2315345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0次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是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现场查询 2 次,通过接收银行出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具的对账单等方式定期对募集资金专
户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送
1、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未按时归还
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24 日经公司
第五届董事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的议案》。公司实际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9,000 万元。使用期限为 2015 年 1 月
况
19 日至 2015 年 7 月 19 日,由于财务
人员工作疏忽,导致逾期
归还,公司已责令有关人员进行
整改,截止 2015 年 8 月 21 日,公司
已将上述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9,000
万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公司股东尤小华先生违反承诺
减持公司股票
公司于 2014 年 9 月完成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金募集,并于 2014 年 9 月 23
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该报
告书中载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没有减持华峰氨纶股份的计划”。
2015 年 4 月 24 日,公司股东、信息披
露义务人尤小华先生卖出本公司股票
294,000 股,该行为违反了先前承诺。
针对已经发生的事实以及公司股
份变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公司
及控股股东华峰集团有限公司均高度
重视,并经过审慎研究后采取了一系
列处理措施,以杜绝违规买卖公司股
票行为的再次发生。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5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不适用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1次
2015 年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培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训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5 年 12 月 14 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无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无
变动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未按
时归还:
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24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
公司已责令有关人
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
员进行整改,截止 2015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年 8 月 21 日,公司已将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
上述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的 9,000 万元全部归还
金的议案》。公司实际使用
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
金金额为人民币 9,000 万
元。使用期限为 2015 年 1
月 19 日至 2015 年 7 月 19
日,由于财务人员工作疏
忽,导致逾期归还。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无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无 无
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无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有
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包
括华峰集团有限公司、尤小平先生
及尤小华先生,华峰集团有限公司
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是 不适用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股东尤小平先生和尤小华先生分
别出具了《关于不从事同业竞争的
承诺函》,承诺避免与公司发生同
业竞争。
2.公司出具了与上海华峰超纤材
是 不适用
料股份有限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
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本公司
与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系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关
联方,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将不直
接或间接从事人造革合成革(包括
超细纤维聚氨酯合成革)的生产和
销售。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将不与
华峰超纤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购
销商品、提供劳务等经常性的关联
交易,尽量避免发生偶发性关联交
易;确属必要的关联交易,须遵循
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关联
交易决策程序,保证交易公允,不
损害各方利益。”
3.公司控股股东华峰集团有限公
司对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承
诺:“认购华峰氨纶本次非公开发 是 不适用
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2015 年 4 月 24 日,公司股
4.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尤小 东、信息披露义务人尤小华先
平、尤小华、尤金焕、陈林真、尤 生卖出本公司股票 294,000 股,
小燕、尤小玲在 2014 年 9 月 23 日 该行为违反了先前承诺。针对
否
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承 已经发生的事实以及公司股份
诺:“未来 12 个月没有减持华峰氨 变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纶股份的计划。” 公司及控股股东华峰集团有限
公司均高度重视,并经过审慎
研究后采取了一系列处理措
施,以杜绝违规买卖公司股票
行为的再次发生。
5.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华
峰集团外的其余 6 名发行对象承
诺,其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 是 不适用
自华峰氨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
上市首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无
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冒友华 葛绍政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