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有关事项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以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的规定,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意见如下:
1、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
[2003]56 号文的规定,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辽宁华峰化工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华峰
重庆氨纶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具体如下表:
担保最高额度 截止报告期末
被担保方 备注
(万元) 实际担保额(万元)
辽宁华峰化工有限公司 50000 36000
华峰重庆氨纶有限公司 35880 35880
华峰重庆氨纶有限公司 50000 50000
华峰重庆氨纶有限公司 63000 0 尚未签署担保合同
合计 198880 121880
以上对外担保均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
程序。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也没有对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其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
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本报告期末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二、关于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
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就《2015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华峰氨纶已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建立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在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与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本保荐机构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募集资金不存
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情形;2015年1月19日,公
司使用9,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2015年1月19日至
2015年7月19日。因财务人员工作疏忽,导致逾期归还,2015年8月19日归还2,000
万元,2015年8月21日归还7,000万元,截止2015年8月21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的9,000万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同时将上述募集资金
的归还情况通知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除此之外保荐机构未发现募集资金使
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截至2015年12月31日,华峰氨纶募集资金具体使用
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
我们对华峰氨纶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无异议。
三、对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
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5年度薪酬,严格按照公司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有关决议,以及公司《经营管理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和有关
薪酬管理制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2015年度经营管理绩效目标实际完成情
况进行考核确定,薪酬数额合理;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等的规定。
五、对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
格,自受聘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为公司出具
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
六、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拟以2015年末总股本
16768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人民币0.2元(含税),
共用利润33536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着对中小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相关情况进
行了询问和了解,基于独立的判断,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的独立意见
全资子公司华峰重庆氨纶有限公司预计2016年度向公司控股股东华峰集团
有限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重庆华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化工”)采购蒸
汽、脱盐水以及污水处理,合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500万元。
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均系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交易定价均按照
市场价格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公
司及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行为和情况,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按法律程序进行审议,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且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潘彬、蒋高明、朱勤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