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字 2016 第 00161 号
致: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
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以及 贵公司(下称“公司”)与安徽天禾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天禾”)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天禾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
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
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天禾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
2、公司 2016 年 3 月 25 日五届十九次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3、公司 2016 年 3 月 25 日五届十七次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4、公司 2016 年 3 月 2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五届十
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5、公司 2016 年 3 月 2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五届十
七次监事会决议;
6、公司 2016 年 3 月 2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及公司 2016 年 3 月 29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会
议通知;
7、公司 2016 年 4 月 12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会议资料;
8、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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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源煤电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9、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天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173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及其
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验证,根据公司五届十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2016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户,共
代表股份 568,480,181 股,占公司总股本 1,000,004,070 股的 56.85%。会议由公司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邓西清先生主持。
经核查,会议通知的公告时间系会议召开时间的 20 日前。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我国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有: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户。其中: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1 户,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的股东均为
2016 年 4 月 14 日下午 3∶00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亲自出席的均出示了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
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示了股东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
明。
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共 4 户。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均获得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认证。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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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源煤电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另外,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条件,其召集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以记名投票方
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向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记
名投票方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程序
对议案进行表决。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负责统计。
3、全部投票活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向公司提供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票 568,480,181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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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票 568,480,181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3、审议通过《2015 年度财务决算和 2016 年财务预算报告》。同意票
568,472,7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反对票 7,4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 %;弃权票 0 股。
4、审议通过《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票 568,472,781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反对票 7,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 %;
弃权票 0 股。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和聘请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
意票 568,480,1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反对票 0 股;弃权
票 0 股。
6、审议通过《2015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同意票 568,480,181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7、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及签订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同意票 18,857,04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反对票 7,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 0.04%;弃权票 0 股。其中关联方——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
了表决。
8、审议通过《关于续签<票据池业务参与协议>的议案》。同意票 18,857,0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反对票 7,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的 0.04%;弃权票 0 股。其中关联方——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回避了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8,864,440 100.00 0 0.00 0 0.00
2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8,864,440 100.00 0 0.00 0 0.00
3 2015 年度财务决算和 2016 18,857,040 99.96 7,400 0.04 0 0.00
年财务预算报告
4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8,857,040 99.96 7,400 0.04 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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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和 18,864,440 100.00 0 0.00 0 0.00
聘请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
议案
6 2015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 18,864,440 100.00 0 0.00 0 0.00
要
7 关于确认及签订关联交易 18,857,040 99.96 7,400 0.04 0 0.00
协议的议案
8 关于续签《票据池业务参与 18,857,040 99.96 7,400 0.04 0 0.00
协议》的议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
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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