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
作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龙盛”、“公司”)2015 年
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就本次对浙江龙盛 2015 年年度现场检查情况报告
如下:
一、现场检查基本情况
2016 年 4 月 13 日至 2016 年 4 月 14 日,本保荐机构浙江龙盛持续督导工作
小组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对外投
资情况和经营状况等。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工作小组查看了持续督导期间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资料、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等资料,检查内控制
度执行情况和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检查工作,提供了相应
资料和证据。
二、现场检查的事项及本保荐机构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工作小组查阅了浙江龙盛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
则,收集了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
核对公司相关公告;查阅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公司内控制度。
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
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
部控制制度能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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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小组查阅了公司 2015 年度公告,本保荐机构认为,浙江龙盛 2015 年度
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的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
大事项,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相关规定。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工作小组查阅了 2015 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情况、公司账务情况。
本保荐机构认为,浙江龙盛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
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工作小组查阅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大额募集资金支付凭
证;走访了募集资金存放银行。
本保荐机构认为,浙江龙盛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浙江龙盛已分别
与保荐机构以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
资金专户,目前已使用完毕。浙江龙盛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置
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浙江龙盛不存在其他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工作小组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查阅了公司贷款卡信息,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本保荐机构认为,浙江龙盛的相关制度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管
理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并得到有效执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合规且
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对
外投资审议程序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2015 年度浙江龙盛不存在
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六)经营情况
工作小组查阅了浙江龙盛金额较大的采购销售合同,了解近期行业最新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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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变化情况。
本保荐机构认为,浙江龙盛的经营模式没有发生变化,经营情况正常。浙江
龙盛的核心竞争力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
化。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规定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无。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检查中,浙江龙盛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为工作小组现场检查
工作提供便利;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良好。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现场检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浙江龙盛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之
日(2015 年 3 月 27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
“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和关联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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