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集团: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4-21 00: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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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08 证券简称:安泰集团 编号:临 2016—021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集团”或“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为临 2015—020),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

监管局对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目前本案已调查、审理终结,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2 号)。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明,安泰集团公司、时任公司董事长李安民、副董事长、总经理李猛、

财务负责人赵永梅、董事会秘书郭全虎、董事武辉、张德生、冀焕文、独立董事

罗滋、李挺、裴正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截至2014年6月30日,上市公司安泰集团公司被关联方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新泰钢铁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12.20亿元;被关

联方山西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房地产公司”)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余额共计25.64万元。截至2014年9月30日,上市公司安泰集团公司被关联

方新泰钢铁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15.16亿元;被关联方安泰房地产公

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25.64万元。但是,在安泰集团公司2014年中期报

告、第三季度报告中,未能及时、准确的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安泰集团公司、李安民、李猛、赵永梅、郭全虎、武辉、张德生、冀焕文、

罗滋、李挺、裴正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行为。

对安泰集团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任安泰集团公司董事长李安民,副董

事长、总经理李猛,财务负责人赵永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安泰集团公

司董事会秘书郭全虎,董事武辉、张德生、冀焕文,独立董事罗滋、李挺、裴正

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安泰集团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二、对李安民、李猛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三、对赵永梅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四、对郭全虎、武辉、张德生、冀焕文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五、对罗滋、李挺、裴正给予警告。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

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说明

1、公司对关联方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自查,并与关

联方积极协商制定了还款方案,同时,结合公司自身的内部控制情况制定了相应

的整改措施,进行了积极整改。截至2015年10月底之前,关联方已通过现金偿还、

资产置换、债务转移等方式将非经营性占用的资金全部偿还完毕,并向公司支付

了相应的资金占用费(详见公司编号为临2015-067号公告)。

2、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均接受山西证监局的行政处罚,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不提起行政诉讼,并将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

3、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同时,将以该事件为契机,

深刻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重视信息披露质量,

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特此公告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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