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对外担保
事项进行认真核查,现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持有被担保公司深圳东方金钰100%的股权,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且该公司经营稳定,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良好,公司为深圳东方金钰在四川信托
有限公司申请1年期人民币3亿元流动资金贷款,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使用的
合理需要,符合本公司的整体利益;
2、公司严格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该担保行为不属于违规担保;
3、截止到 2016 年 4 月 20 日,本公司担保余额合计(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
保)0 元,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余额合计 19.8 亿元,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公
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也没有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
(此页无正文,仅为“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
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兆国 万安娃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