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青岛双星
保荐代表人姓名:宋永新 联系电话:021-20262323
保荐代表人姓名:魏忠伟 联系电话:021-20262342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保荐机构及时审阅了公司公开信
息披露文件,包括 2015 年一季度报告、
2015 年半年报、2015 年三季度报告、
2015 年年报;“三会”公告文件及其他
临时公告文件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0次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保荐机构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完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善了相关规章制度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2 次(每月末一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1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 次(2015 年 4 月 29 日-30 日)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保荐机构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送 定报送现场检查报告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暂未发现企
况 业存在不规范需要整改的问题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7次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
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20150430)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
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报告
(20150430)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
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专项意见(20150430)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
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20151031)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
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解禁的核
2
查意见(20151117)
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
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20160412)
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
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报告
(20160412)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见 保荐机构根据核查情况谨慎发表
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1次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
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持续督导培
训情况报告(2015 年 12 月 18 日)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对发行人进行 2015 年度持续督导
培训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不存在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保荐机构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建立并保存相关保荐工作底稿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5 年 12 月 15 日
3
(3)培训的主要内容 结合相关法律法规,重点从公司
治理、信息披露、杜绝内幕交易、募
集资金管理、关联交易、董监高买卖
股票等方面进行讲解,并对上市公司
违规案例进行分析。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无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无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无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无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无 无
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无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4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未履行承诺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 的原因及解
承诺 决措施
1. 公司控股股东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 2014 年非公开
发行时所作承诺:
(1)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控股股东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是 不适用
(3)控股股东关于避免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承诺;
(4)自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2014 年 11 月 18 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认购的股份。
2.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王敏在 2014 年非公
开发行时所作承诺: 是 不适用
自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2014 年 11 月 18 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认购的股份。
3.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维护公
司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
是 不适用
自承诺之日(2015 年 7 月 10 日)起六个月内不减持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票。
4.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
其一致行动人关于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
自承诺之日(2015 年 7 月 10 日)起将通过定向资管等方 是 不适用
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金额不低于其最近六个月内累计减
持公司股票金额的 10%。
5.公司控股股东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持公司股
是 不适用
票的承诺:
5
自承诺之日(2015 年 7 月 15 日)起三个月内,将增持金
额不低于人民币 3500 万元的公司股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015 年 2 月,保荐代表人阴宏因个
人原因离职,本保荐机构委派保荐代表
人魏忠伟接替阴宏负责青岛双星 2014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2015 年度,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
项及整改情况 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15 年 1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
出具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
账户 3 个月措施的决定》证监会[2015]
1 号),指出我公司存在向在公司及与公
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
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
客户融资融券、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
约展期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采取有
效措施进行了认真的整改,并按时报送
了整改报告。
2、2015 年 1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
出具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证监会
[2015]14 号),就我公司从事投行项
目中的有关问题,要求有关负责人到中
6
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接受
监管谈话。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认真的整改:组
织投行部门员工加强业务学习,进一步
提高项目执行质量,增强对监管规定理
解的深入性及全面性,避免在后续工作
中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32015 年 3 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本保荐机构
保荐的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章源钨业”)出具了《关于对崇
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事
项 违 规 的 监 管 函 》( 中 小 板 监 管 函
[2015]第 21 号),指出章源钨业董事
会未在 2 月底前审议并披露公司年度资
产减值议案,违反了《中小企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0 号: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的规定,要求章源钨业董事会
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
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42015 年 8 月 13 日,陕西证监局
向本保荐机构保荐的西安天和防务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天和防
务”)出具了《关于对西安天和防务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15]10 号),
指出天和防务在信息披露方面、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方面违反了相关规
定,决定对天和防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7
监管措施。
52015 年 8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
出具了《关于对李石玉、刘隆文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74 号),认
定本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李石玉、刘隆
文在保荐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项目中,对发行人的购销情况,发行
人与供应商、客户之间业务的真实性核
查不充分,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
2015 年 10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出
具了《关于对钱伟琛、徐欣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2015]75 号),认定本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钱伟琛、徐欣在保
荐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开
发行可转债项目中,风险揭示不足、未
督促发行人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充
分披露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违反了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
四条有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认真的整改:组
织相关人员分析问题原因、总结教训,
并组织投行部门员工加强业务学习,提
高专业判断水平,进一步提高项目执行
质量,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62015 年 9 月 17 日,江苏证监局
8
向本保荐机构保荐的江苏太平洋石英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英股份”)
出具了《关于对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
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5]18 号),指出石英股份于 2015
年 5 月 4 日收到东海县人民法院传票及
相关《民事诉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第 2 条、第 30 条、第 31 条的
规定,要求石英股份对存在的问题认真
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石英股份已按要求对上述问题进
行了自查,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予
以落实完成。
7、2015年11月26日,我公司收到
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
通字153121号),其中提及:因公司涉
嫌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相关
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
调查。
本保荐机构将全面配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调查工作,同时严格按照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2015年7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本保荐机构保
荐的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超华科技”)出具了《关于对广东
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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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
112号),指出超华科技披露的2014年净
利润预计数与经审计净利润存在较大
差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了《股票上
市规则(2014年修订)》相关规定,要
求超华科技整改并杜绝上述问题再次
发生。
2015年10月10日,广东证监局向超
华科技出具了《关于对广东超货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下措施的决定》
(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5]33号),指出公司2013年收购
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合并
报表时相关会计处理违反了《企业会计
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二条等相关
规定,要求就违规则事项更正相关定期
报告并进行整改,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
生。
超华科技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自
查、整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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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2016 年 4 月 20 日
宋永新
2016 年 4 月 20 日
魏忠伟
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20 日
(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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