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天职业字[2016]6672-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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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天职业字[2016]6672-2 号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上海延华
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
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
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如贵公司董事会 2015 年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所述,贵公司于 2015 年收购了成都成电医
星数字健康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电医星”),并将其纳入了 2015 年度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监管问题解答》(2011 年
第 1 期,总第 1 期)的相关豁免规定,贵公司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有效性
进行评价时,未将成电医星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包括在评价范围内。同样地,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的相关指引,我们对贵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执行审计工作时,也未将被收购
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包括在审计范围内。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
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
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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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叶 慧
中国北京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 李靖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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