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华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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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一、《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母公司)

2015 年度实现净利润 78,511,590.26 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7,851,159.03 元,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 0 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76,776,427.51 元 , 减 去 2014 年 利 润 分 配 ( 现 金 股 利 分 配

22,328,053.86 元,股票股利转增股本 74,426,846.00 元),2015 年

可供分配利润为 50,681,958.88 元。

为回报股东,公司大股东上海延华高科技有限公司提议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15年末总股本730,103,059股为基数,以

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不送红

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在公司实施上述利润分配后,公司未分配

利润尚余6,875,775.34元,全额结转下一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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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和发展情况等

因素,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年至201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二、《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我们已认真阅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的《上海延华智能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与公

司管理层和有关管理部门交流,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我们认为:

1、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也适合当前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情况需要。

2、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对公司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

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3、公司《2015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结比较全面,对存在问

题的揭示比较深刻,加强内部控制的努力也比较明显。

三、《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我们审阅了公司《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及相关资料底稿,经核查,

公司募集资金2015年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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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

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聘任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核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16]6672号),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了公司2015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鉴于天职国际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证的职

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财务审计工作。同时,该所作

为公司审计业务签字的注册会计师不存在违反《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

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规则》的情形。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的有关要求,我们同意续聘天职国际担任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16年预计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

议案》

公司为规范加强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贯彻《对外担保制度》的

规定,增强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计划性与合理性,计划在2016年对全

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4.80亿元,公司本次对外担保对象均为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是为了

满足各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确保其资金流畅通。该担保事项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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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16年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额度的事项。

六、关于2015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

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和了解,具体情况如下: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及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

司累计提供了4,590万元担保,未超过公司2015年预计对外担保的额

度。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

3,290万元,占最近一期(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

为3.02%。除了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

表以外的其他公司的担保,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上述担保事

项属于各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目的在于保证各子公司的生产

经营资金需求,不会对公司及个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

良影响,属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之内。公司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

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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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号)的有关规定。

公司已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门制度,建立起

了“占用即冻结”的机制,能够有效防止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

公司资产,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

洪觉慧 罗贵华 李宁

2016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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