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一、《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母公司)
2015 年度实现净利润 78,511,590.26 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7,851,159.03 元,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 0 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76,776,427.51 元 , 减 去 2014 年 利 润 分 配 ( 现 金 股 利 分 配
22,328,053.86 元,股票股利转增股本 74,426,846.00 元),2015 年
可供分配利润为 50,681,958.88 元。
为回报股东,公司大股东上海延华高科技有限公司提议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15年末总股本730,103,059股为基数,以
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不送红
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在公司实施上述利润分配后,公司未分配
利润尚余6,875,775.34元,全额结转下一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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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和发展情况等
因素,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年至201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二、《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我们已认真阅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的《上海延华智能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与公
司管理层和有关管理部门交流,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我们认为:
1、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也适合当前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情况需要。
2、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对公司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
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3、公司《2015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结比较全面,对存在问
题的揭示比较深刻,加强内部控制的努力也比较明显。
三、《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我们审阅了公司《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及相关资料底稿,经核查,
公司募集资金2015年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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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
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聘任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核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16]6672号),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了公司2015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鉴于天职国际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证的职
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财务审计工作。同时,该所作
为公司审计业务签字的注册会计师不存在违反《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
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规则》的情形。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的有关要求,我们同意续聘天职国际担任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16年预计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
议案》
公司为规范加强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贯彻《对外担保制度》的
规定,增强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计划性与合理性,计划在2016年对全
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4.80亿元,公司本次对外担保对象均为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是为了
满足各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确保其资金流畅通。该担保事项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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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16年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额度的事项。
六、关于2015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
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和了解,具体情况如下: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及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
司累计提供了4,590万元担保,未超过公司2015年预计对外担保的额
度。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
3,290万元,占最近一期(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
为3.02%。除了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
表以外的其他公司的担保,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上述担保事
项属于各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目的在于保证各子公司的生产
经营资金需求,不会对公司及个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
良影响,属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之内。公司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
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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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号)的有关规定。
公司已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门制度,建立起
了“占用即冻结”的机制,能够有效防止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
公司资产,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
洪觉慧 罗贵华 李宁
2016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