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高科: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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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及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作为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5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为参股公司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银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事项,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没有逾

期担保情形,报告期内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合计为 13,000 万元,占公司本报

告期期末净资产的 7.62%;实际尚未到期的担保余额为 4,500 万元,占公司本报

告期期末净资产的 2.64%。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

公司持股 5%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的对外

担保事项履行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2015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的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

来,没有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2015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5年度能严格按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绩效考核制度执

行,所披露的薪酬是合理和真实的,本年度的董事、高管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此无异议。

三、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

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管规则的要

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

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较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

真实情况。

四、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

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

利益,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滚动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

币 17,5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

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公司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没有

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董事

会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决定。

六、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议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并对

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就公司进行投资理财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经过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在保障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滚动使用不

超过 10,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获得资金效益,

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

进行投资理财。

七、关于公司核销部分坏账损失的独立意见

经过审核,我们认为本次核销坏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

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坏账,

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核销应收账

款坏账事项。

八、关于公司补选独立董事的意见

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其具备相应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本次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合法、有效。同意提名周伟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出具意见。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敏华(签名):

陈思平(签名):

陶永诚(签名):

2016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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