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电股份: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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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22 股票简称:佳电股份 编号:2016-027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议案、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4 月 20 日,下午 14:00。

提供网络投票的议案和时间:2016 年 4 月 19 日—2016 年 4 月 2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0 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 2016 年 4 月 19 日下午

15:00 至投票结束时间 2016 年 4 月 20 日下午 15:00 间的任意时间。

(二)股权登记日

截至 2016 年 4 月 15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会议召开地点: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长安东路 247 号公司会议室

(四)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五)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赵明先生

(七)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6 日、2016 年 4 月 16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和《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

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八)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参加表决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股份 310,054,4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7.03%。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

股份 8,614,93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8%。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301,439,4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55.45%。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 8,614 ,937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1.58%。

(二)董事、监事、高管及律师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通商

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310,042,0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0%;

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的表决情况:

同意 8,602,5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61%;

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310,042,0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0%;

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

表决情况:

同意 8,602,5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61%;

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2015 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同意 310,042,0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0%;

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的表决情况:

同意 8,602,5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61%;

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310,042,0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0%;

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的表决情况:

同意 8,602,5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61%;

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2015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 310,042,0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0%;

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的表决情况:

同意 8,602,5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61%;

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2015 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同意 310,042,0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0%;

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的表决情况:

同意 8,602,5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61%;

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预计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8,602,53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61%;

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

表决情况:

同意 8,602,5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61%;

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此项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

限公司、佳木斯电机厂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议案

同意 310,049,1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

反对 5,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

表决情况:

同意 8,609,6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5%

反对 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同意 31,0042,0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0%;

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的表决情况:

同意 8,602,5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61%;

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审议通过《结束苏州佳电募投项目建设并将剩余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延缓天津佳电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

同意 310,049,1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

反对 5,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

表决情况:

同意 8,609,6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5%

反对 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11、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310,049,1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

反对 5,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

表决情况:

同意 8,609,6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5%

反对 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12、审议通过《公司注册地址门牌号码变更》的议案

同意 310,049,1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

反对 5,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

表决情况:

同意 8,609,6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5%

反对 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同意 310,049,1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

反对 5,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

表决情况:

同意 8,609,6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5%

反对 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二)经办律师:程益群、孔俊杰

(三)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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