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39 证券简称:黔源电力 公告编号:2016017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
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
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3、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4 月 20 日(星期三)下午 3: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4 月 19 日-4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0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9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贵州省贵阳市都司高架桥路 46 号黔源大厦 4 楼会议中心。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靖先生主持。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41 人,代表股份 123,563,61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0.45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7 人,代表股份 89,507,44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308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4 人,代表股份 34,056,17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151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4 人,代表股份 13,626,404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46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0,153,38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324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9 人,代表股份 3,473,01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37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0,820,5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801%;
反对628,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086%;弃权2,114,574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4,4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113%。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883,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79.8697%;反对628,4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120%;弃
权2,114,5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4,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5.5182%。
2、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0,820,5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801%;
反对628,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086%;弃权2,114,574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4,4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113%。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883,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79.8697%;反对628,4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120%;弃
权2,114,5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4,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5.5182%。
3、审议通过了《2015年财务决算、2016年财务预算安排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120,820,5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801%;
反对628,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086%;弃权2,114,574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4,4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113%。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883,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79.8697%;反对628,4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120%;弃
权2,114,5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4,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5.5182%。
4、审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20,820,5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801%;
反对669,9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422%;弃权2,073,074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4,4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777%。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883,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79.8697%;反对669,9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166%;弃
权2,073,0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4,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5.2137%。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0,806,7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689%;
反对1,249,6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113%;弃权1,507,237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3,6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198%。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869,5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79.7684%;反对1,249,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705%;弃
权1,507,23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3,6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1.0611%。
6、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向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关
联交易议案》。
本项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股东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和贵州乌江水
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合计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数量为79,354,056股)。
表决结果:同意41,220,2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2383%;
反对1,142,8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5851%;弃权1,846,456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2,8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1766%。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637,0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78.0624%;反对1,142,8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870%;弃
权1,846,4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2,8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3.5506%。
7、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的关联交易议案》。
本项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股东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和贵州乌江水
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合计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数量为79,354,056股)。
表决结果:同意41,202,7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1987%;
反对1,160,3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6247%;弃权1,846,456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2,8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1766%。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619,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77.9340%;反对1,160,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154%;弃
权1,846,4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2,8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3.5506%。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贵州北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提
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0,711,1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915%;
反对779,3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308%;弃权2,073,074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2,4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777%。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773,9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79.0666%;反对779,3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197%;弃
权2,073,0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2,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5.2137%。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0,820,5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801%;
反对669,9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422%;弃权2,073,074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4,4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777%。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883,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79.8697%;反对669,9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166%;弃
权2,073,0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4,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5.2137%。
会上,独立董事张志康代表公司独立董事作了《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认为:“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人
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