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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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JN-20160420-1号
致: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尤洛卡矿业安全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洛卡”或“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
托,指派宫香基律师、胡琦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
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
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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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6 年 3 月 30 日 , 公 司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参加
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4月20日下午14:3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
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16年4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19日下午15:00至2016年4月20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8人,所持(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数为90,220,9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4%。其中,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数为88,841,7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0%,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合法证明;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32人,所持(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为1,379,1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4%,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黄自伟先生主持会议。公司
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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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进行了审议,审议议案如下:
1.关于公司《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15 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
7.《关于北京富华宇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议
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除上述
议案外,无新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的提案人、提案时间和方式、
提案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记名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计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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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89,618,8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3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60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 本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768,5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60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
2.关于公司《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89,618,8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3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60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 本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768,5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0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
3.关于公司《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89,618,8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3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60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 本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768,5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0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
4.关于公司《2015 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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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89,618,8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3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60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 本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768,5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0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
5.关于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90,220,9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
案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370,6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
同意89,618,8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3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60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 本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768,5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0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
7.《关于北京富华宇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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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89,618,8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3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60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 本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768,5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0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
授权委托代表)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有效通过。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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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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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承办律师:
承办律师: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