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
荐工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
通知》等有关规定,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通证券”或“保荐
机构”)作为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剑股份”或“公司”)
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运行情况及
公司填制的《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神剑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定,依据公司实际情
况,认真核查了公司组织机构建设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内部审计部门
和审计委员会工作情况,并重点对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内幕交易的内部控制、
募集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重大投
资的内部控制等事项进行了核查。根据核查结果,神剑股份填写了《内部控制规
则落实自查表》。
海通证券指派担任神剑股份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及专员,就神剑股
份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运行情况的相关事项与有关董事、监事、高管、内部审
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并查阅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三会决议及会议记
录、审计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和报告、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计划和报告、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内部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制度、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自查情况、信息披露文件、募
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资料、
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对外担保的相关资料、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以及董监高
的声明和承诺书、独立董事的工作记录等资料,对公司董事会填写的《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则落实情况自查表》进行了逐项核查。
二、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神剑股份填写的《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能
够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填写,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对深圳
证券交易所有关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则的落实情况,保荐机构对该自查表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
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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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 强 张 恒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