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6-054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平湖市佳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23155816 元。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获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收到浙江省
平湖市人民法院(即《民事诉状》所称“贵院”,或以下简称“平湖法院”)2016
年 4 月 15 日出具的《传票》及平湖市佳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提交平湖法院的《民事诉状》。平湖法院已受理上述案件【(2016)浙 0482 民初
字第 480 号】,并将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开庭审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民事诉状》的内容如下:
“原告:平湖市佳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平湖市乍浦镇游艇湾 33 幢 107、108 室
法定代表人:顾振跃
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平湖市九龙山
法定代表人:廖虹宇
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立即完成涉案地块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及相关义务;
二、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3155816 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2 年 9 月 30 日,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
委会)与被告就九龙山区域开发建设相关问题签订《九龙山区域开发建设协议书》,
对九龙山约定区域范围内有关开发建设的责权利及配套政策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明确土地开发和区域内道路、水、电等基础设施投入等义务由被告承担,并出台
了相关优惠政策支持。2014 年 3 月前,被告就自己开发的涉案地块向有关职权
部门申请回收拍卖,因涉案地块当时尚未满足“三通一平”招挂拍条件,因此由
管委会出面向平湖国土局作出承诺,表明被告作为一级开发商,应在招拍挂前完
成水电路等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地方由被告抓紧建设,管委会做好督促和协调工
作。且在 2014 年 3 月 28 日,被告又直接与原告前期筹备组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对
接会议,就原告方提出的相关涉案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落实并完成上述地块的“三
通一平”及基础设施配套事项,被告表示请求领导后做出答复。
鉴于被告当时的积极态度并表示未完成的事项很快能得到落实和解决,原告
经过拍卖程序与平湖国土资源局于 2014 年 5 月 4 日签订《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两份。原告受让土地编号为 2014—20、2014—21 两宗土地,共计
92927.3 平方,原告由此支付土地出让款 1.3765 亿元、税费 420.67 万元、履约
保证金 500 万元,并于同年 5 月 16 日办理了土地交接手续。
此后原告即积极做好开工准备,并多次与被告联系施工所需的基础设施配套
工作,被告虽有回音但迟迟不能完成,导致原告开工时间一再拖延。原告多次向
管委会反映要求协调,管委会也对被告作出抓紧完成的要求,被告最终仍未完成
于 2014 年完成电、排污和水的基础设施配套的承诺。原告在 2014 年 9 月 25 日
要求被告完成道路、路灯和开挖河流闸门等工作,被告也至今仍未完成。致使涉
案土地至今闲置而不能实施开工建设且原告的施工前期工作也被迫于停止至今,
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
由于开工时间已远远超过《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时
间,客观上已造成原告对国土局的合同违约,在原告向国土局申请延期开工的同
时,也必须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如土地继续闲置和造成逾期竣工,原告则
将被罚款,同时也对其它合作单位产生合同违约后果。
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状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