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速: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4-21 09:3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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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我们作为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

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

董事会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

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利

益。现将我们在 2015 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何建芬女士,1955 年 3 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

高级会计师。历任长春市北方市场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吉林

银行独立董事。现任长春世纪天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吉林森工独立董事,东北证券监事会外部监事,榆树市

农商行独立董事。2013 年 12 月 24 日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并担任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和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冯兵先生,1962 年 9 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

学位,高级工程师。历任四川省交通厅直属机关团委书记,

四川省交通厅计划处副主任科员及主任科员,四川省交通厅

综合规划处副处长、调研员及处长。现任四川成渝高速公路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10 年 2 月 26 日起担任公司独

立董事,并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

员,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蔡立东先生,1969 月 3 月出生,法学教授,博士。现

任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律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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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研究所所长。兼任浙江工业大学教授、甘肃政法学院教

授、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

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2013

年 12 月 24 日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并担任第二届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委员。根据中组部等有关文件要求,于 2015 年 12 月

17 日辞去本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同时辞去各委员会职务。

以上独立董事均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情况

董事会出席情况(包括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董事姓名

本年应参加 以通讯方式 是否连续两次未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董事会次数 参加次数 亲自参加会议

何建芬 6 6 3 0 0 否

冯 兵 6 6 3 0 0 否

蔡立东 6 6 3 0 0 否

(二)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2015 年度公司共召开 1 次股东大会。何建芬、冯兵、

蔡立东出席股东大会 1 次。

(三)审议议案情况

我们在召开董事会前,认真审阅会议议案,积极了解议

案背景资料,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

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

我们对 2015 年董事会所有决议无异议,均投了赞成票。

(四)年报期间所做的工作

在公司 2014 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

事的责任和义务,与年审会计师就年报审计工作总体审计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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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进行预沟通;在年审会计师结束现场工作并初步确定结论

前再次进行了沟通,确保了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的效果和

进度。公司对我们现场工作积极配合,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五)日常工作情况

2015 年度内我们利用参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机会了

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

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

都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我们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公司

经营班子通过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等方式为我们履行职

责提供积极协助。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 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

司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就公司 2015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实事求是

的原则,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所涉

及的价格客观公允,关联交易公平、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其

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2015 年度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被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三)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公司 2015 年度的生产经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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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结合各位高管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年度指标分解情况,对

照公司 2015 年度各项工作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对各位高

管进行了年度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各位高

管的年度绩效考核情况,确定了公司各位高管的相关薪酬。

我们认为,2015 年度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公平、

合理,符合公司有关薪酬政策及考核标准,未有违反公司薪

酬管理制度的情况发生。并在年度报告中对外披露。

(四)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继续聘任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5 年财务报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公司未发生改聘事务所的情况。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从

2010 年开始为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审计服务。

(五)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 2014 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

净利润 254,466,153.98 元,根据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作出如下利润分配预案:2014 年度作出如下利润分配预案:以母

公司实现的净利润 238,361,371.07 元为基数,按 10%计提法定

盈余公积金 23,836,137.11 元,以现有股本 1,213,200,000.00 股

为基数,按每 10 股派发 0.64 元(含税)的现金股利,总计拟向

股东分配现金股利为 77,644,800.00 元,占 2014 年末归属于母

公司净利润的比率为 30.51%。

公司《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客观情况,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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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上市时,股东单位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吉高集团”)向公众所作的股份限售承诺、规范、

减少关联交易承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保持独立性承诺均

有效履行。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注入问题的复函 》( 财资便 字【2011】227 号)文

件精神,交通运输部暂停受理收费公路资产上市审批事项,

直接导致原资产注入承诺无法如期履行。吉高集团已将资产

注入承诺无法如期兑现的实际情况向吉林省交通运输厅汇

报,提请调整注资方案。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已向吉高集团下

发了《向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注入资产工作方案》,

根据该工作方案,拟向公司注入长平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和

广告经营权等资产。吉高集团承诺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完

成向吉林高速注入相关资产工作。根据控股股东来函,经上

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股票于 2015 年 12 月 10 日开始停

牌,12 月 17 日正式进入资产重组程序。公司股票自 2016

年 1 月 25 日开市起复牌,涉及该承诺的相关工作正在进行。

(七)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信息披露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的

三公原则,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信息披露内容及时、准确、完整,没有出

现相关更正或补充公告。

2015 年度公司共发布定期报告 4 次,临时公告 26 次。

(八)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吉林高速公路

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手册》,公司授权本公司审计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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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对公司 2015 年内

部控制设计与执行情况进行自我测试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了审

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认为: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按

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

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九)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了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 4 个

专门委员会,其中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报告期内对各自分属领域的事项分

别进行审议,运作规范。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15 年度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016 年我们会在股东的大力支持下,切实、独立地履行独

立董事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

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在我们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和相

关人员给予了积极有效配合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独立董事:

何建芬 冯兵

2016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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