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关于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之委托,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指派央金、罗桑群培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贵公
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规范意见(2000 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规范意见》)
及《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16 年 3 月 23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并做出决议,定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下午 14:30 在
西藏拉萨市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公司 2015 年度
股东大会,并于 2016 年 3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及《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会议
通知。通知中列明的本次大会审议事项、通知方式及时间、
地点等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贵公司本次大会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下午 14: 30 在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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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拉萨市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相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戴杨主
持。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代表(和代理人)共 6 人,代表
115,528,388 股份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1821%。
此外,出席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公司本次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关于本次大会表决程序
(一)本次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举手表决方
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二)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1、审议了《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经表决,总表
决情况:同意 115,509,1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834%;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1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36.8421%;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63.15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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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2、审议了《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经表决,总表
决情况:同意 115,509,1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834%;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1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36.8421%;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63.15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3、审议了《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经表决,总表决
情况:同意 115,509,1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834%;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1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36.8421%;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63.15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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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4、审议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算》,经表决,总表决
情况:同意 115,508,8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831%;反对 1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1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35.8553%;反对 1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64.14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5、审议了《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经表决,总表决情
况:同意 115,509,1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4%;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1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36.8421%;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63.15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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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6、审议了《关于聘任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表决,总表决情况:同意 115,509,188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4%;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36.8421%;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63.15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7、审议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
议案》,经表决,总表决情况:同意 115,508,888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1%;反对 19,5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35.8553%;反对 1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64.14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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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8、审议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经表决,总表决情况:同意 115,509,188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4%;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36.8421%;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63.15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9、审议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第六条和第十九条的
议案》,经表决,总表决情况:同意 115,509,188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4%;反对 19,2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36.8421%;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6
股东所持股份的 63.15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以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
章程》的规定。
本次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出席本次大
会的人员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
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本次大会之用途,经本律师及本所
同意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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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
律师:央 金
律师:罗桑群培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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