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矿业: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4-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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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关于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之委托,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指派央金、罗桑群培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贵公

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规范意见(2000 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规范意见》)

及《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16 年 3 月 23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并做出决议,定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下午 14:30 在

西藏拉萨市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公司 2015 年度

股东大会,并于 2016 年 3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及《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会议

通知。通知中列明的本次大会审议事项、通知方式及时间、

地点等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贵公司本次大会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下午 14: 30 在西

1

藏拉萨市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相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戴杨主

持。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代表(和代理人)共 6 人,代表

115,528,388 股份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1821%。

此外,出席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公司本次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关于本次大会表决程序

(一)本次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举手表决方

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二)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1、审议了《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经表决,总表

决情况:同意 115,509,1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834%;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1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36.8421%;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63.15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2、审议了《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经表决,总表

决情况:同意 115,509,1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834%;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1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36.8421%;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63.15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3、审议了《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经表决,总表决

情况:同意 115,509,1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834%;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1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36.8421%;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63.15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

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4、审议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算》,经表决,总表决

情况:同意 115,508,8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831%;反对 1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1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35.8553%;反对 1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64.14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5、审议了《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经表决,总表决情

况:同意 115,509,1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4%;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1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36.8421%;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63.15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

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6、审议了《关于聘任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表决,总表决情况:同意 115,509,188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4%;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36.8421%;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63.15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7、审议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

议案》,经表决,总表决情况:同意 115,508,888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1%;反对 19,5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35.8553%;反对 1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64.14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5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8、审议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经表决,总表决情况:同意 115,509,188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4%;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36.8421%;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63.15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9、审议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第六条和第十九条的

议案》,经表决,总表决情况:同意 115,509,188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4%;反对 19,2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36.8421%;反对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6

股东所持股份的 63.15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以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

章程》的规定。

本次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出席本次大

会的人员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

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本次大会之用途,经本律师及本所

同意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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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

律师:央 金

律师:罗桑群培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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