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邦达: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4-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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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六年四月

0

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字: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王飘扬 高春山 李继富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杜政修 杨 钧 刘荣军

__________

李群生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

目 录

释 义 .............................................................................................................. 3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4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4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 5

三、发行对象 ............................................................................................................. 6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11

第二节 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前后公司基本情况 ............................................... 12

一、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 12

注:为便于比较,上表假设 4 月 15 日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完成登记 ....................... 13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13

第三节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 15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 17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18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 19

发行人律师声明 ........................................................................................................ 20

审计机构声明 ........................................................................................................... 21

验资机构声明 ........................................................................................................... 22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23

2

释 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特别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万邦达、本公司、公司、发行人 指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 万邦达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3,000 万股新股的行

本次发行 为

川财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指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律师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会计师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股东大会 指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定价基准日 指 2016 年 4 月 11 日

发行底价 指 16.40 元/股

发行价格 指 18.23 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为不超 13,000

发行数量 指

万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指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境内上市的每股面值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股

A股 指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报告中所列出的汇总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与根据报告中所列示的相关

单项数据计算得出的结果略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而非数据错误。

3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发行方案的审议批准

发行人于 2015 年 5 月 25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发行人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召开了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审核过程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于 2015 年 10 月 30 日经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

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2015 年 11 月 18 日,发行人收到了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

于核准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2628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3,000 万股新股。

(三)募集资金验资及股份登记情况

2016 年 4 月 19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

告》(大华验字[2016]000302 号),经审验,截至 2016 年 4 月 18 日止,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川财证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总共已收到 4 家认购对象缴纳

认购万邦达非公开发行人民币 A 股股票的资金人民币 2,369,900,000.00 元(大

写:贰拾叁亿陆仟玖佰玖拾万元整)。

2016 年 4 月 20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

告》(大华验字[2016]000303 号),经审验,截至 2016 年 4 月 19 日止,万邦

达共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 2,369,900,000.00 元(大写贰拾叁亿陆仟玖佰玖拾万元

整),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合计人民币 30,448,800.00 元(大写叁仟零肆拾肆

万捌仟捌佰元整)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339,451,200.00 元(大写贰拾叁

亿叁仟玖佰肆拾伍万壹仟贰佰元整),其中:新增注册资本(股本)人民币

130,000,000.00 元(大写壹亿叁仟万元整),余额人民币 2,209,451,200.00 元(大

写贰拾贰亿零玖佰肆拾伍万壹仟贰佰元整)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4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将尽早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

理登记托管手续。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30,000,000 股。

(三)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为保证非公开发行期间公平的

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变化,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请自 2016 年 4 月 11 日连续停牌,并在认购对象报价完成后于 4 月 14 日

复牌。发行期首日为《认购邀请书》发送日的次一交易日,即 2016 年 4 月 11 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90%,即不

低于 16.40 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为 18.23 元/股,相当于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底价 16.40

元/股的 111.16%,相当于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 18.10 元/股的

100.72%,相当于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 1 个交易日均价 18.22 元/股的 100.05%。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2,369,9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包括承销费

用、保荐费用、律师费用、审计验资费用、登记费用等)30,448,800.00 元后,募

集资金净额 2,339,451,200.00 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额及募集资金金额均未超过发行人 2015 年 6 月 11 日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628 号文规定的上限。

(五)锁定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18.23 元/股,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

5

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18.22 元/股。投资者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限售期,自

发行结束之日可上市交易。

三、发行对象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内(2016

年 4 月 13 日 9:00-12:00),共收到 4 名投资者的《申购报价单》及其它申购文

件,均为有效报价。详细情况如下所示:

报价先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获配数量

发行对象

后序号 (元/股) (万元) (股)

1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8.23 40,106 2,904,555

2 中节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9.67 78,680 43,159,626

18.70 75,922 -

北京中吉金投资产管理有限

3 18.50 76,405 -

公司

18.25 77,015 42,246,297

4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00 76,000 41,689,522

小计 获配数量(股) 130,000,000

上述投资者中,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吉金投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及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产品认购,中节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自有资

金认购。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有效报价,按照《认购邀请书》规定

的“申购价格优先、申购金额优先、收到《申购报价单》的时间优先”的原则进

行簿记建档,确定最后的发行价格为 18.23 元/股,最终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发行对象及获配对象、获配股数及获配金额如下:

序 发行价格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发行对象 获配对象

号 (元/股) (股) (元)

1 中节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中节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43,159,626 786,799,981.98

华龙证券-浦发银行-华龙证券金智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1,689,522 759,999,986.06

2 汇定增宝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北京中吉金投资产管理有限 北京中吉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 18.23 42,246,297 770,149,994.31

公司 中吉金投-稳赢 1 号股权投资基金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

250,847 4,572,940.81

4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国寿瑞安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传统 1,056,201 19,254,544.23

6

序 发行价格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发行对象 获配对象

号 (元/股) (股) (元)

—普通保险产品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

475,290 8,664,536.70

—普通保险产品—005L—CT001 深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

1,122,217 20,458,015.91

—个人分红—005L—FH002 深

合计 130,000,000 2,369,900,000.00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量为130,000,000股,未超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限

13,000万股;发行对象总数为4名,不超过5名,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所有获配投资者发送了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通知

书的要求投资者需在2016年4月18日17:00时前,补缴扣除申购保证金外的全部认

购款。截止至2016年4月18日17:0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收到4家获配投资

者的全部申购补缴款。

(二)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1、中节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节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安宜

注册资本:5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5年05月21日

营业期限:2015年05月21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财务咨询(不得开

展审计、验资、查账、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要经专项审批的业务,不

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账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企业管

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

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

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

7

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认购数量:43,159,626股

限售期限:无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本公告签署日,中节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中节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交

易。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交易的安排

截至本公告签署日,中节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没有关于未

来交易的安排。

2、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注册资本:贰拾贰亿元整

成立日期:2001年04月30日

营业期限:2001年04月30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

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允许

开展的其他业务。(凡涉及行政许可或资质经营项目,凭有效许可证、资质证经

营,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项目除外)

认购数量:41,689,522股

限售期限:无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本公告签署日,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8

(3)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交易。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交易的安排

截至本公告签署日,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均与公司没有关于未

来交易的安排。

3、北京中吉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中吉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07室

法定代表人:张宇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5年09月02日

营业期限:2015年09月02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咨询。(企业依法自主选

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

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认购数量:42,246,297股

限售期限:无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本公告签署日,北京中吉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

系。

(3)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北京中吉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本公司没有发生重

大交易。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交易的安排

截至本公告签署日,北京中吉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均与公司没

有关于未来交易的安排。

4、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9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4至1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注册资本:40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3年11月23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与以上业务相关

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认购数量:2,904,555股

限售期限:无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本公告签署日,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交

易。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交易的安排

截至本公告签署日,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均与公司没有关

于未来交易的安排。

10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建军

保荐代表人:王刑天、杨家麒

项目协办人:马俊华

项目组成员:王刑天、李涛、余涛、何帆、王永旭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15层川财证券

联系电话:010-66495926

传 真:010-66495920

(二)发行人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王丽

经办律师:杨继红、杨兴辉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联系电话:010-52682888

传 真:010-52682999

(三)发行人审计及验资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 责 人:梁春

经办会计师:王书阁、邓军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西四环中路十六号院7号楼9层

联系电话:010-58350011

传 真:010-58350006

11

第二节 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前后公司基本情况

一、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 2016 年 4 月 15 日,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情况

(股) (%)

1 王飘扬 227,665,000 30.97 限售流通 A 股,A 股流通股

2 张建兴 23,308,302 3.17 限售流通 A 股

3 河北昊天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6,261,605 2.21 限售流通 A 股

4 刘建斌 7,629,000 1.04 限售流通 A 股、A 股流通股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邮核心优选混

5 5,000,516 0.68 A 股流通股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八组合 4,499,827 0.61 A 股流通股

7 范飞 3,963,900 0.54 限售流通 A 股、A 股流通股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创业板指数

8 3,783,920 0.51 A 股流通股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9 中邮创业基金-兴业银行-王飘扬 3,599,912 0.49 限售流通 A 股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创业板交

10 3,078,731 0.42 A 股流通股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298,790,713 40.64 -

(二)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公司前十大股东如下表所示: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情况

(股) (%)

1 王飘扬 227,665,000 26.31 限售流通 A 股,A 股流通股

2 中节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43,159,626 4.99 A 股流通股

北京中吉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吉金投-

3 42,246,297 4.88 A 股流通股

稳赢 1 号股权投资基金

华龙证券-浦发银行-华龙证券金智汇定增宝 2

4 41,689,522 4.82 A 股流通股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5 张建兴 23,308,302 2.69 限售流通 A 股

6 河北昊天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6,261,605 1.88 限售流通 A 股

7 刘建斌 7,629,000 0.88 限售流通 A 股、A 股流通股

12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情况

(股)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邮核心优选混

8 5,000,516 0.58 A 股流通股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八组合 4,499,827 0.52 A 股流通股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

10 4,082,089 0.47 A 股流通股

红—005L—FH002 深

合计 415,541,784 48.03 -

注:为便于比较,上表假设 4 月 15 日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完成登记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将增加 130,00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具体股份变动情况

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项目

持股数量(股) 比例(%) 持股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221,911,557 30.18 221,911,557 25.65

无限售条件股份 513,273,258 69.82 643,273,258 74.35

合计 735,184,815 100.00 865,184,815 100.00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存在其他股东通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的情形,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

股权分布仍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相应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显著下降,

公司的资本结构、财务状况将得到改善,财务风险将降低,公司抗风险能力将得

到提高。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投向公司的主营业务,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公

司巩固现有竞争优势,进一步提升行业地位,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本次发

行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结构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公司业务和资产的整合计划。

(四)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13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都没有发生变化,本次发行

对公司治理不会有实质的影响,但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有所提高,公

司股权结构更加合理,这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及公司业务的健

康、稳定发展。

(五)对公司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没有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没有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六)对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由投资者以现金方式认购,投资者与本公司均不存在关联方关系,

因此不会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状况产生影响;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投向公司主营业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和关联关系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也

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14

第三节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

性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授权,获得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

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发行的批准程序合法、合规。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符合《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细则》、《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际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发行数量、发行价格与

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本次发行方案一致。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等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

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认购或

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四)北京中吉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用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私募投资基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

定的登记备案范围,已按规定完成登记备案。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均已按规定完成登记备案。

15

中节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认购,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保

险产品认购,均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

规定,无需登记备案。

16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

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批准、授权和核准;

(二)为本次发行所制作和签署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等法

律文件合法有效;

(三)本次发行过程符合《发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各发行对象申购数量、获配数量等

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

关联方,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发行最终获配的 4 家投资者中,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

中吉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为证券公司和经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参与

认购的证券公司资管产品和私募投资基金均已按照有关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中节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和中国人

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属于私募基金投资者,无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

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备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发行方案》的相关

要求;

(六)本次发行缴款及验资合法、合规;

(七)本次发行符合公平、公正及价格优先原则,发行结果合法有效。

17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18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 _________________

马俊华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王刑天 杨家麒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孟建军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19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公司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

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签名): _______________

杨继红

_______________

杨兴辉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

王 丽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20

审计机构声明

大华特字[2016]003684 号

本所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情

况报告书,确认其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大华审字[2015]000844 号报告

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机

构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经办注册会计师: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王书阁 邓 军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

梁 春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特殊合伙)

年 月 日

21

验资机构声明

大华特字[2016]003744 号

本所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情

况报告书,确认其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大华验字[2016]000302 号、大

华验字[2016]000303 号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在发

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机构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

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注册会计师: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王书阁 邓 军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

梁 春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特殊合伙)

年 月 日

22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文件;

2、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3、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4、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地点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京师大厦9325室

电话:010-58800036

传真:010-58800018

三、查阅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每日上午 9:00-11:00,下午14:00-16:30

四、信息披露网址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

(以下无正文)

23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

报告书》之发行人盖章页)

发行人: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

况报告书》之主承销商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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