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海华腾 2016 年公告
证券代码:300484 证券简称:蓝海华腾 公告编号:2016-027
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6]389 号)核准,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1,3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18.75 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243,75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人民币 29,940,000.00 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3,810,0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16 年 3 月 17 日全
部到账,并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瑞华验字
[2016]33030010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
和相关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专户金额
甲方 开户银行(乙方)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募集资金用途
(万元)
生产基地项目、研发
广州银行股份有
中心项目、营销服务
公司 限公司 812002686102066 21,381.00
网络建设项目以及其
深圳福田支行 他与主营业务相关
蓝海华腾 2016 年公告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中泰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泰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泰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泰证券每季度对公司
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泰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洁先生、郭忠杰先生可以随时到
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泰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泰证券。
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泰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泰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泰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
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泰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泰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泰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蓝海华腾 2016 年公告
9、本《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中泰证券三方法定代
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
完毕且中泰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6】33030010 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