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速: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4-21 09:3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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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速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仔细阅读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材料,审慎地

对公司提供的资料作了分析,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

公司此次利润分配充分考虑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公

司章程》关于现金分红政策的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同意

本利润分配方案。

二、对聘请财务审计机构发表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公司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

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约定的责

任与义务,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继续担任公司的

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

三、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

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对相关情况的了解,本着客观、公

平、公正的原则,对公司 201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

金情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O%

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也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金

额为零。

(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对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等联合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相关

要求,现就《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经核查,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体

系较为健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关于公司 2O16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各关联方进行的各项关联交易,体现了诚信、公平、

公正的原则,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董事会对以

上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人数及方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上关联交易合同及协议的签订,

有利于规范公司与各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签名:

何建芬 冯兵

2016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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