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 2015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衡专字(2016)00617 号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
2015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衡专字(2016)00617 号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宝丽股份”)管理层编制的
《关于募集资金 2015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红宝丽股份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
实、合法、完整的资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
对红宝丽股份募集资金 2015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
对红宝丽股份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
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合理确
信红宝丽股份管理层关于募集资金 2015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
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并根据所
取得的材料作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基础。
我们认为,红宝丽股份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 2015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
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红宝丽股份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骆 竞
中国南京
2016 年 4 月 19 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王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