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487 公司简称:大金重工 公告号:2016-020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实际控制人
金鑫先生的通知,2016 年 3 月 24 日金鑫先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607,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1%,金鑫先生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已完成,现将有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计划
2016 年 3 月 24 日,分宜隆达与金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分宜隆达
将所持大金重工 2.55%的股份转让给金鑫,转让价格按照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
易日大金重工股票二级市场收盘价的 90%作价;本协议生效后三个月内,金鑫向
分宜隆达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办理完毕过户之日为目标股份过户之日。
二、本次增持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系分宜隆达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鑫之间进行的上市公
司股份协议转让,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金鑫通过上述协议转让方式增持
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增持数量占
成交价格 增持数量 增持金额
实际控制人 增持日期 公司总股本
(元/股) (股) (元)
比例(%)
2016 年 4 月
金鑫 8.847 607,500 5,374,552.50 0.1125
18 日
合计 — — 607,500 5,374,552.50 0.1125
据此,本次股份增持完成后,金鑫直接及通过阜新金胤合计持有公司
269,770,5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9.96%。
三、其他说明
1、金鑫先生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
的规定。
3、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金鑫先生具有实施本次股份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份增持
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
义务申请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
股份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
特此公告!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