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金重工: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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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487 公司简称:大金重工 公告号:2016-020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实际控制人

金鑫先生的通知,2016 年 3 月 24 日金鑫先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607,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1%,金鑫先生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已完成,现将有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计划

2016 年 3 月 24 日,分宜隆达与金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分宜隆达

将所持大金重工 2.55%的股份转让给金鑫,转让价格按照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

易日大金重工股票二级市场收盘价的 90%作价;本协议生效后三个月内,金鑫向

分宜隆达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办理完毕过户之日为目标股份过户之日。

二、本次增持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系分宜隆达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鑫之间进行的上市公

司股份协议转让,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金鑫通过上述协议转让方式增持

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增持数量占

成交价格 增持数量 增持金额

实际控制人 增持日期 公司总股本

(元/股) (股) (元)

比例(%)

2016 年 4 月

金鑫 8.847 607,500 5,374,552.50 0.1125

18 日

合计 — — 607,500 5,374,552.50 0.1125

据此,本次股份增持完成后,金鑫直接及通过阜新金胤合计持有公司

269,770,5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9.96%。

三、其他说明

1、金鑫先生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

的规定。

3、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金鑫先生具有实施本次股份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份增持

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

义务申请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

股份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

特此公告!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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