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王国庆先生的个人履历,王国庆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的情形;
本次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我们认
为王国庆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聘任王国庆先生为公司
财务总监,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需要,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我们同意聘任王国庆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二、关于聘任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范晓霞女士的个人履历,范晓霞女士具备担任审计部负责人资格和能
力;范晓霞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董事会审议聘任审计部负责人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范晓霞女
士为公司审计部负责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三年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李曙衢 任保增 胡卫升
2016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