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77 证券简称:浙江美大 编号:2016-019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之《补充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协议转让系公司控股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夏志生、夏
鼎、夏兰、王培飞、徐建龙、钟传良,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直接及间接
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并未因此次转让而发生变化、不属于减持行为。
2、本次协议转让未违反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 月 7 日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 号《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简称“证监会公告【2016】1 号”);
3、受让人夏志生、夏鼎、夏兰、王培飞、徐建龙、钟传良将遵守证监会公
告【2016】1 号公告之减持规定。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本次协议
收购人夏志生、夏鼎、夏兰已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
5、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影响。
一、概述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美大”或“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2 日接到控股股东美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大集团”)通知:其已于
2016 年 2 月 2 日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夏志生、夏鼎、夏兰及自然人王培飞、徐建
龙、钟传良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美大集团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其持
有的浙江美大无限售流通股 27,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7.5%)至夏志生、
夏鼎、夏兰、王培飞、徐建龙、钟传良。内容详见 2016 年 2 月 3 日公司披露的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控股股东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收购报告
书摘要》、《美大集团有限公司与夏志生、夏鼎、夏兰、王培飞、徐建龙、钟传
良之股份转让协议》、《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三)》。2016 年 3 月 22 日,公司公告了《关于夏志
生、夏鼎、夏兰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的公告》、《收购
报告书摘要(修订稿)》、《收购报告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收购报
告书的法律意见书》、《关于夏志生、夏鼎、夏兰申请豁免要约收购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2016 年 4 月 12 日,经过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美大集团与夏志生、
夏鼎、夏兰、王培飞、徐建龙、钟传良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交易各方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情况
公司名称:美大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海宁市袁花镇谈桥 80 号(海宁市东西大道 60KM)
注册资本:5,731.10 万元
法定代表人:夏志生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481000084287
组织机构代码:14675823-6
税务登记证号:330481146758236
成立日期:1995 年 9 月 13 日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节能产品、太阳能光电、光热产品、电子产
品、计算机、通讯器材、家电产品、制造、加工;总部大楼开发经营。
主要股东情况:
截至目前,美大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序号 股东名称
(万元) (%) (万元) (%)
1 夏志生 2064.05 36.0148 23 黄 波 6.00 0.1047
2 夏 鼎 1162.35 20.2815 24 陆再龙 5.64 0.0983
3 夏 兰 589.03 10.2778 25 柳万敏 5.64 0.0983
4 王培飞 403.62 7.0426 26 金琴华 6.06 0.1057
5 徐建龙 384.51 6.7093 27 李利霞 5.64 0.0983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序号 股东名称
(万元) (%) (万元) (%)
6 马菊萍 159.20 2.7778 28 唐新云 5.64 0.0983
7 鲍逸鸿 286.56 5 29 丁月红 6.49 0.1131
8 钟传良 91.68 1.5998 30 朱群美 5.64 0.0983
9 徐 红 301.45 5.2602 31 朱建安 4.64 0.0809
10 张江平 20.00 0.349 32 沈宇强 4.85 0.0846
11 徐泽华 20.64 0.3601 33 沈伟波 4.64 0.0809
12 许水良 20.00 0.349 34 陈永明 5.91 0.1031
13 祝晓梁 17.12 0.2987 35 王法林 3.50 0.0611
14 许晓洁 19.25 0.3358 36 王红良 4.14 0.0722
15 顾文虎 16.06 0.2802 37 朱红军 3.00 0.0523
16 徐荣康 12.64 0.2205 38 马金德 3.64 0.0634
17 钟志华 13.49 0.2353 39 王志明 4.06 0.0708
18 朱金庆 13.06 0.2279 40 顾国利 3.00 0.0523
19 夏新明 11.91 0.2078 41 陆方龙 3.64 0.0634
20 金国贤 10.64 0.1856 42 陈林惠 2.00 0.0349
21 颜国平 11.06 0.193
22 金沈良 9.06 0.1581 合计 5,731.10 100.00
注: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
造成的。
(二)受让方情况
1、夏志生
姓名 夏志生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3042319411105****
住所 浙江省海宁市******
通讯地址 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
通讯方式 0573-87812298
美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江苏美大电器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浙江美大
任职情况 节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海宁花溪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海宁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董事长。
2、夏鼎
姓名 夏鼎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3041919770405****
住所 浙江省海宁市******
通讯地址 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
通讯方式 0573-87812298
美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
任职情况 事长及总经理、江苏美大电器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巨哥电
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3、夏兰
姓名 夏兰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3041919781120****
住所 浙江省海宁市******
通讯地址 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
通讯方式 057-87813679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副总经理、美大
任职情况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江苏美大电器有限公司监事、上海巨
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4、王培飞
姓名 王培飞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3041919640724****
住所 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
通讯地址 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
通讯方式 0573-87812298
任职情况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江苏美大电器有限公司董事、美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5、徐建龙
姓名 徐建龙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3041919641003****
住所 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
通讯地址 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
通讯方式 0573-87812298
任职情况 任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江苏美大
电器有限公司董事、美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6、钟传良
姓名 钟传良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3041919650707****
住所 浙江省海宁市洛洲小区******
通讯地址 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
通讯方式 0573-87812298
任职情况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浙江美大销售
公司副总经理、江苏美大电器公司监事、美大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
二、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美大集团与夏志生、夏鼎、夏兰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
议》的主要内容
1、将《美大集团有限公司与夏志生、夏鼎、夏兰之股份转让协议》生效
条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之日起生效”更改为“协议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补充协议为《美大集团有限公司与夏志生、夏鼎、夏兰之股份转让
协议》有效组成部分,与《美大集团有限公司与夏志生、夏鼎、夏兰之股份转
让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美大集团有限公司与夏志生、夏
鼎、夏兰之股份转让协议》不一致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为准。本补充协
议未涉及内容,仍执行《美大集团有限公司与夏志生、夏鼎、夏兰之股份转让
协议》。
3、本补充协议经协议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美大集团与王培飞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将《美大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培飞之股份转让协议》生效条件由“深圳
证券交易所出具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之日起生效”更改为“协议双方签字盖章
之日起生效”。
2、本补充协议为《美大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培飞之股份转让协议》有效组
成部分,与《美大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培飞之股份转让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本补充协议与《美大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培飞之股份转让协议》不一致处,
以本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为准。本补充协议未涉及内容,仍执行《美大集团有限
公司与王培飞之股份转让协议》。
3、本补充协议经协议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美大集团与徐建龙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将《美大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建龙之股份转让协议》生效条件由“深圳
证券交易所出具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之日起生效”更改为“协议双方签字盖章
之日起生效”。
2、本补充协议为《美大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建龙之股份转让协议》有效组
成部分,与《美大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建龙之股份转让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本补充协议与《美大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建龙之股份转让协议》不一致处,
以本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为准。本补充协议未涉及内容,仍执行《美大集团有限
公司与徐建龙之股份转让协议》。
3、本补充协议经协议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美大集团与钟传良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将《美大集团有限公司与钟传良之股份转让协议》生效条件由“深圳
证券交易所出具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之日起生效”更改为“协议双方签字盖章
之日起生效”。
2、本补充协议为《美大集团有限公司与钟传良之股份转让协议》有效组
成部分,与《美大集团有限公司与钟传良之股份转让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本补充协议与《美大集团有限公司与钟传良之股份转让协议》不一致处,
以本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为准。本补充协议未涉及内容,仍执行《美大集团有限
公司与钟传良之股份转让协议》。
3、本补充协议经协议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