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光电: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4-19 10:5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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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10420000

年报披露时间:2016 年 4 月 16 日 申报时间:2016 年 4 月 19 日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名称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郭喜明 石培爱

联系电话 0931-4890268

保荐代表人 郭喜明 石培爱

保荐代表人联系电话 13893631302、13993151959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名称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241

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

注册地址

第十工业区 1 栋六楼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二路 28 号康佳研发大

厦 A 座 5C

法定代表人 龚伟斌

实际控制人 龚伟斌

联系人 刘雅芳

联系电话 0755-6683116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1 年 7 月 4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1 年 7 月 12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 年年报:2016 年 4 月 16 日

2014 年年报:2015 年 2 月 14 日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13 年年报:2014 年 3 月 21 日

2012 年年报:2013 年 4 月 20 日

2011 年年报:2012 年 4 月 23 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情况

(1)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

所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

其发起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

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

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

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

1、保荐机

构及保荐 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瑞丰光电的保荐工作。

代表人对

(2)持续督导期间:瑞丰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

发行人所

做的主要 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重点和计划,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保荐工作

督导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督导募集资金使用,并发表意见;督导上市

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

意见;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定期或不定期

对瑞丰光电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交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跟踪报

告等相关文件。

2、发行人 (1)尽职推荐阶段:瑞丰光电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评估师及

配合保荐

工作的情 律师提供首发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

况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

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首发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

利。

(2)持续督导阶段:1、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方面,保荐机构发现问题后及

时通知公司并报告深交所、深圳证监局,并配合监管机构积极进行了整改,确

保募集资金安全。2、公司能够积极配合、安排保荐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现场检

查工作,向保荐机构提交三会文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等文件,安排保荐机构与有关部门及公司领导访谈。3、信息披

露审阅方面,瑞丰光电能够按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公司会事先向保

荐机构递交部分公开披露文件,供其审阅。

(1)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

3、发行人

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 (2)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

合保荐工

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

作的情况

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持续督导期内,瑞丰光电能够及时披露历年的年度报告,年报格式规范,

4、发行人 内容准确、完整、充分,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年报披

露情况 公司能够严格按照证监会、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内部的各项制度履行

批准及公告流程,公司的管理层能够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情况 处理情况

1、保荐代表人发现该违规行为

2012 年 3 月公司注销招商银行深 后,及时通知公司并报告深交所、深

圳景田支行募集资金专户时,尚余 20 圳证监局。

多万元的募集资金利息,公司销户后 2、瑞丰光电积极配合保荐机构、

将该利息转为公司流动资金。 监管局进行了整改工作,确保公司募

集资金存放的安全。

六、其他申报事项

瑞丰光电上市时间为 2011 年 7 月 12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间

届满。由于瑞丰光电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继续对瑞丰光电未使用完

毕的募集资金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2015 年度瑞丰光电继续以募集资金投入募投项目,保荐机构对瑞丰光电

2015 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2016 年 3 月,经股东大会批准,瑞丰光电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保荐机构对此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截至 2016 年 3 月,瑞丰光电募集资金全部

使用完毕。

2016 年 4 月 16 日瑞丰光电披露 2015 年年报后,保荐机构对瑞丰光电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的持续督导工作结束。

(此页无正文,为《华龙证券关于瑞丰光电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总结报告书》签

署页)

保荐代表人:

签名:

郭喜明

石培爱

保荐机构:

法定代表人签名:

李晓安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加盖保荐机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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