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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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宁
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关
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
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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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下午 13:30 在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宁波市
鄞州区下应北路 717 号)召开;网络投票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0,989,782 股;根据网络投票统计
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81,600 股,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3 名,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 91,071,3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6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
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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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90,992,782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1%;反对 0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 78,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9%。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03,782 股,
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9%;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78,6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91%。
2、审议《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90,993,082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1%;反对 0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 78,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9%。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04,082 股,
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3%;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78,3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87%。
3、审议《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90,993,082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1%;反对 0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 78,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9%。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04,082 股,
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3%;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78,3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87%。
4、审议《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90,993,082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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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1%;反对 78,300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9%;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04,082 股,
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3%;反对 78,300 股,占与会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
5、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0,992,782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1%;反对 0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 78,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9%。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03,782 股,
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9%;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78,6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91%。
6、审议《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90,992,782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1%;反对 0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 78,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9%。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03,782 股,
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9%;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78,6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91%。
7、审议《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90,992,782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1%;反对 0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 78,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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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03,782 股,
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9%;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78,6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91%。
8、审议《关于 2016 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0,993,082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1%;反对 0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 78,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9%。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04,082 股,
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3%;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78,3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87%。
9、审议《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0,993,082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1%;反对 0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 78,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9%。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04,082 股,
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3%;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78,3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87%。
10、审议《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0,993,082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1%;反对 0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 78,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9%。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04,082 股,
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3%;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78,3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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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 8.87%。
11、审议《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
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0,993,082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1%;反对 0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 78,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9%。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04,082 股,
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3%;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78,3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87%。
12.01、审议《关于选举荆娴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0,989,883 票(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票的
99.9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荆娴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00,883 票,
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票总数的 90.76%。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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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万 俊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