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作为长生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
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关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鉴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公
司的主营业务、资产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变更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关于非上市公司购买上市公司股权实现间接上市会计处理的复
函》等的相关规定,能够使相关财务信息更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公司本次进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符合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其变更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对公司目前的会计政策和会
计估计进行变更,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置入资产现行的相关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保持一致。
(以下无正文)
2016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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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沈义 徐泓 马东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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