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亿通: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16年4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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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

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

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为组织实施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办公室是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

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

报道、传送。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

好内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严守保密义务,并应严

格遵循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公司章程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六)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七)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八)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九)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二十)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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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三)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四)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 回购股份、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计划;

(二十六) 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

业绩快报、业绩预告;

(二十七)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

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内部各部门、分支机构因职务原因能够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所聘请的专业机构人员,参与制订、讨论、审批重大事项的负责

人和经办人,包括但不限于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银行等;

(七)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八)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父母;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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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相关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供公司自查和相

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

应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登记备案完整信息,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

十年以上。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

案,如实、完整并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

认。

第十五条: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 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 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上

述“高送转”是指:每十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合计股数达到十股以

上)

(八)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 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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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一)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码、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

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求,

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 在本制度第十五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

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

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

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

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

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3、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注册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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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

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

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

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

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扩大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

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监管部门规定的窗口期内,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

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

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披露媒体进行公告。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责

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相关人

员为不适当人选,或者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一)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有虚假、重大遗漏和重大

错误;

(四)拒不配合上市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交易等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立案稽查,涉嫌犯罪

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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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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