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亿通: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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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

一般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

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5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

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

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

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

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

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经与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沟通确认,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

结论与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审计意见不存在差异。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

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为本公司本身,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

占公司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的主营业务、经营决策程序、

财务制度、各部门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财务报告、预算

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内部监督等;无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

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I、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确定与财务报告相关内控缺陷所使用基准涉及职业判断的运用。对于营业

性主体以持续经营业务的利润总额作为基数;如果持续经营业务的利润总额不稳

定,可使用其他基准例如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

影响项目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影响金额<利润总额的 利润总额的 2%≤影响金额

利润总额 影响金额≥利润总额的 5%

2% <利润总额的 5%

影响金额<经营收入的 经营收入的 2%≤影响金额

营业收入 影响金额≥经营收入的 5%

2% <经营收入的 5%

影响金额<资产总额的 资产总额的 0.5%≤影响金

资产总额 影响金额≥资产总额的 2%

0.5% 额<资产总额的 2%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

②对已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由于政策变化或其他

客观因素变化导致的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除外);

③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④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⑤未建立基本的财务核算体系,无法保证财务信息的完整、及时和准确。

(2)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未建立规范约束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内部控制措施;

②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

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③财务人员配备数量和基本素质不能满足需要;

④重要财务内控制度不健全或没有得到严格执行。

(3)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II、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主要根据缺陷可能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的绝对金额确定;确定与财务报告相关内

控缺陷所使用基准以持续经营业务的资产总额作为基数

项目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损失<资产总额的 资产总额的 0.5%≤损 损失≥资产总额的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0.5% 失<利润总额的 2% 2%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公司经营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②公司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

③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④媒体频现负面新闻,涉及面广且负面影响一直未能消除;

⑤公司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2)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收到轻微处罚;

②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失误;

③公司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形成损失;

④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⑤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波及局部区域;

⑥公司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3)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不适用。

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签名):纪法清

201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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