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审核意见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的监事,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一、关于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
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
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
理办法》的规定,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方式
和定价符合市场规则,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
的正常开展,并将为双方带来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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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议和审
核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 2015
年度盈利状况、未来发展资金需求以及股东投资回报等综合因素,与
公司实际经营业绩匹配,与公司发展规划相符,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
营和健康发展,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六、关于公司坏账核销的审核意见
经审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对坏账的计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
制度的规定,本次核销的坏账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核销后不会对公
司当期利润产生影响;本次坏账核销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坏账核销。
七、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等固定收益型投资的审
核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和固定收益型
金融衍生品投资是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施的,
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
发展,亦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通过适度的委托理财和固定收益型金
融衍生品投资,可以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
投资回报。
八、关于公司对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
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审核意见
经核实,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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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
(以下合称“《备忘录》”)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本次调整后公司所确定的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
法》、《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
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九、关于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
权期可行权的审核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一个行权期
可行权的激励对象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
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 》中明确的可行权条件,其作为公
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行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除因工
作辞职等原因丧失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之外,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
名单与公司董事会审议确认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一致。
十、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
审计机构的审核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严格
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及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的要求,遵照独立、客观、
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出具的《公
司2015年度审计报告》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2015年度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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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审计机构。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6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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