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太科技: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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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966 号)核准,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永太科技”)于 2014 年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40,557,029 股,发行价格 15.08 元/股,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11,599,997.32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593,527,440.29 元。上

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

了信会师报字[2014]第 610464 号验资报告。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长江保荐”)担任永太科技本次发行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永太科技本次发行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由于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尚未全部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将继续就募集资金的

存放及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至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长江保荐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现场培训等方式对永太科技进行持续督导,

现将保荐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Yongtai Technology Co ., Ltd.

法定代表人 王莺妹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99 年 10 月 11 日

注册地址 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东海第五大道 1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东海第五大道 1 号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永太科技

股票代码 002326

农药(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凭许可证经营)。有机中间体(不

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机械设备制造和销售,生物技术、

农药技术、化学品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仪器仪表、化工

经营范围

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矿产品(除专控)、石油

制品(不含成品油及危险化学品)、电子产品原料及产品的销售(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永太科技现持有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91330000719525000X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798,610,481

元,其主要经营业务为:氟精细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类别包括

医药化学品、液晶化学品和农药化学品。

三、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21楼

3、法定代表人:王世平

4、保荐代表人:何君光、王海涛

5、联系电话:010-66220588

6、传真:010-66220588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永太科

技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发行保荐文件后,主

动配合中国证监会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

行答复;永太科技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保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持续督导

工作的基本要求,保荐机构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有关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仔细查看了持续督导期间内永太科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相

关会议通知、议案、决议、记录等会议文件,以及董事会出具的关于内部控制的

自我评价报告、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保荐机构还

通过与永太科技相关部门的沟通,全面了解公司治理制度和内控制度,核查了永

太科技在本次持续督导期内的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专户以及其他规范运作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持续督导期间,永太科技不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的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永太科技为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或其他便利条件,

为保荐工作配备了足够的工作人员,能够有效协调其内部各职能部门配合保荐机

构工作,保证了保荐机构顺利开展保荐工作。

永太科技能够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向保荐机构提交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关联交易、重大投资

等相关文件,有关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

永太科技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永太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

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持续督导阶

段,永太科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

业意见。

永太科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内,永太科技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本保荐机构认为:永太科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其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永太科技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200,000,000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188,038,867.30元(含利息收入),划拨全

资子公司浙江永太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太药业”)募投项目尚未使用金

额8,377,610.07元。

本保荐机构于2016年4月7日出具了《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认为永太科技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何君光 王海涛

法定代表人:

王世平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1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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