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08 证券简称:上海佳豪 公告编号:2016-050
上海佳豪船舶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佳豪船舶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上海佳豪”)
发行股份继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工作已经完成,作为
本次重组的相关方本公司及李露、刘楠、深圳市弘茂盛欣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厦门时则壹
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方富华(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州市金洋源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做出的承诺事项如下:
承诺方 出具承诺名称 承诺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承诺,保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
保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均真实、准确、完整承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因涉嫌所提供
诺函 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
上市公司
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
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
关于发行对象涉及的私
“本公司承诺,在上海佳豪船舶工程设计股份有限
募投资基金完成备案前
公司本次重组发行对象中涉及的私募投资基金未完成备
不实施本次重组方案的
案前,不实施本次重组方案。”
承诺
“本次重组完成后,在通过本次交易获得上海佳豪股
份的承诺锁定期间,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不低于5%
期间,为避免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而损害上海佳豪
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本人作出如下承诺:
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1、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以任何形式
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上海佳豪及其下属公司相同或相似
的业务,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通过投资、收购、联营、
兼并、合作、受托经营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从事与上海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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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及其下属公司相同、相似或者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2、本人承诺,如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获
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海佳豪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发
生竞争的,则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
知上海佳豪,并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海佳豪;
3、本人将不利用对上海佳豪及其下属企业的了解和
知悉的信息协助任何第三方从事、参与或投资与上海佳
豪相竞争的业务或项目;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因此而取得的相关收益
将全部归上海佳豪所有;如因此给上海佳豪及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及时、足额赔偿上海佳豪及其他股
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1、本人在作为上海佳豪的股东期间,本人及本人
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尽量减少并
规范与上海佳豪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
济组织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
关联交易时,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
他经济组织将遵循市场化原则、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
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上海佳豪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海
交易对方
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佳豪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李露
承诺函 2、本人承诺不利用上海佳豪的股东地位,损害上海
佳豪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3、本人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海佳豪及其下属企业
向本人及本人投资或控制的其它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
保或者资金支持;
本人同意,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海
佳豪其他股东、上海佳豪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
者其他经济组织造成的一切损失。”
“本人作为标的公司的唯一股东,特此承诺如下:
标的资产评估基准日 一、在交易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标的资产产生的
至交割日损益归属的 盈利由上海佳豪享有;标的资产产生的亏损由李露承担
承诺函 并在标的资产交割审计报告出具后向上海佳豪补足。
二、在交割日后30日内,由上海佳豪聘请的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标的资产交割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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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对标的资产在交易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的损益进
行审计确认;若交割日为当月15日(含15日)之前,则损
益审计基准日为上月月末;若交割日为当月15日之前,
则损益审计基准日为当月月末。”
“本人历次受让金海运的股权均系本人真实意思
表示,本人曾经及现在持有的金海运股权均不存在代持
情形。截至本函出具日,本次所持有的金海运的股权系
真实、合法持有,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和全力
关于不存在股份代持
负担,亦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如本人所持有的
情况的确认函
金海运股权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瑕疵而导致上海佳豪船
舶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人持有的金海运股权后
就股权事宜出现任何争议、纠纷或处罚,本人将承担全
部责任。”
“本人承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股份,分三期解除
锁定:
第一期:1,250.00万股股份于对价股份发行结束满12
个月后解除限售;
股份锁定承诺函
第二期:937.50万股份于对价股份发行结束满24个
月后解除限售;
第三期:2,812.50万股股份于对价股份发行结束满
36个月后且业绩承诺补偿完成后解除限售。”
“1、本人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
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2、本人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
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
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
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3、本人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
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4、如本人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
本人将不转让在上海佳豪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
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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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账户提交上海佳豪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
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
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
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
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
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
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依法持有泰州市金海
运船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对于本人所持该等
股权,本人确认,本人已依法履行全部出资义务,该等
股权所对应的注册资本均已按时足额出资到位;本人依
关于交易标的权属清晰 法拥有该等股权的全部法律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占有、
完整的承诺函 使用、收益及处分权;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权资产权属
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亦不存在其他法律纠纷,
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
也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本人持
有该等股权之情形;本人持有的该等股权过户或者转移
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合伙企业(或本人)承诺自本次新增股份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内,不交易或转让上海佳豪因本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向本公司(或本人)所发行的
股份锁定承诺函 全部股份;由本次发行股份派生的股份,如红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之股份也应遵守前述股份不得交易或转让的
约定;锁定期满后,前述股份的交易或转让将严格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的相关规
定执行。”
“本合伙企业(或本人)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配套融资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
方 关于提供材料真实、准
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确、完整的承诺
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自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会议召开之日起即筹备资
金,并在本次重组财务顾问发出通知后的 3 日内,完成
本次认购资金的募集工作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
关于资金募集及基金备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
案事项的承诺
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履行完毕
基金备案手续,将在本次重组实施前完成基金备案工
作。”
关于本次认购资金来源 刘楠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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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情况的承诺函 “1、本次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符合中国适用
法律的要求以及中国证监会对认购资金的相关要求。
2、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等有关法规的规定。
3、 本次认购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次认购上
海佳豪股份后,不存在为其他方代持的情形。”
深圳市弘茂盛欣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厦门时则壹
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泰州市金洋源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承诺如下:
“1、本次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符合中国适用
法律的要求以及中国证监会对认购资金的相关要求。
2、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份额不存在以任何形式
(包括但不限于进行项目收益再分配、解散合伙企业等)
实现的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3、本合伙企业与上海佳豪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上海佳豪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
不存在关联关系。
4、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接受上海佳豪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本次认缴的资金将不存在来自于上海佳豪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5、本次认购系本合伙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次认
购上海佳豪股份后,不存在为其他方代持的情形。”
东方富华(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1、本次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符合中国适用
法律的要求以及中国证监会对认购资金的相关要求。
2、本公司与上海佳豪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上海佳豪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
在关联关系。
3、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接受上海佳豪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本次认缴的资金将不存在来自于上海佳豪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4、本次认购系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次认购上
海佳豪股份后,不存在为其他方代持的情形。”
刘楠关于本人及佳船发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完成之日 (即在中国
展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之日)
市公司股份锁定期之承 前,本人及佳船发展依法持有的上海佳豪所有股份,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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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内,将不
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或上市交易,也不由上海佳豪回购
该等股份。如前述股份由于上海佳豪送股、转增股本等
事项增持的,增持的股份亦遵守上述承诺。若上述锁定
期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监管机构
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按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时,上述承诺持续有效,仍在履行过程中,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
况。
特此公告。
上海佳豪船舶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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