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报告期内,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按照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
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投资者权益,对公司董事会的召开和
决策程序、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的情况。
一、监事会的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召开了 8 次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1、于 2015 年 3 月 2 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以下议案:(1)《关于选举张石保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
2、于 2015 年 4 月 9 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以下议案:(1)《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2014 年年度报告及摘
要》;(3)《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4)《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5)《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6)《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3、于 2015 年 4 月 27 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以下议案:(1)《关于审议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
4、于 2015 年 6 月 2 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以下议案:(1)《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5、于 2015 年 6 月 12 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以下议案:(1)《关于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2)《关于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3)《关于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条件的议案》;(4)《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的议案》;(5)《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的议案》;(6)《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7)《关于签订<新华都购物
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的议案》;(8)《关于签订<新华都购物
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与郭风香、倪国涛、崔德花、金丹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9)《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非
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10)《关于 201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11)《关于制定<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12)《关于
核实 2015 年员工持股计划之持有人名单的议案》。
6、于 2015 年 7 月 21 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以下议案:(1)《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议案》;(3)《关于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4)《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5)《关于签
订<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与郭风香、倪国涛、崔德花、金丹之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与郭风香、倪国涛、
崔德花、金丹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的议案》。
7、于 2015 年 8 月 25 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以下议案:(1)《关于审议 2015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2)《关于 201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8、于 2015 年 10 月 27 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以下议案:(1)《关于审议 2015 年第三季度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二、监事会对有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
真开展监督工作,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公司财务情况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监督检
查,根据检查结果,对报告期内公司有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决议事项、董事
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等进行监督。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股东大会和各次董事会决策程序合法,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健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无违反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和侵犯股东权益的行为。
(二)公司财务检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认真审议报告期内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以及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部分内容,认为: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严格监督股东大会的决议执行情况,认为公司董事会能
合理履行其职责,认真执行股东大会有关决议等事项。
(四)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按本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公司各环节的内部控
制制度,保证了公司正常业务活动;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
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五) 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
公司 2015 年度未发生与某一关联方累计关联交易总额高于 3,000 万元或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本年度发生的日常关
联交易价格公允,决策程序合规,无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2015 年公司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
对外担保事项。
三、 2016 年度工作计划
2016 年,监事会将积极适应公司的发展需求,拓展工作思路,谨遵诚信原
则,加强监督力度,以切实维护和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受侵害为己任, 严格
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法律法规及公司赋予监事会的监督权和
职责,督促公司规范运作,以促进公司更好更快地发展。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