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
事项的处理》、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
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
具的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反映了公司 2015
年度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专项说明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对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专项说明均无异议。强调事项段中涉及
事项相关情况已于2016 年3月1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强调事项段中涉及
事项不属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1 年12 月22 日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
理》中规定的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情形;对公司2015 年度财务状况
及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我们将督促董事会根据调查进展情况,按规定及时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黄建忠、戴亦一、张白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